—— 走私毒品罪 ——

走私毒品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2-25 13:50:23 0

      走私毒品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犯罪,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侥幸心理并有反侦查准备,一旦被海关查获即否认有走私故意,辩称为他人携带箱包等物品,不明知其中藏有毒品。在行为人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取得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从而给此类案件的处理带来难度。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近年来多部司法文件作了规定。 2007年《毒品犯罪意见》列举了8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2008年毒品纪要》 在此基础上列举了10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2023年毒品纪要》则进一步完善了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不仅明确了运用其他证据证明明知的情形,也重新梳理了主要靠推定认定明知的情形。

      1.关于运用其他证据证明明知的情形。《 2023年毒品纪要》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综合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从涉毒场所、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生物检材,从被告人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查获的毒品,从被告人体表、随身物品上提取的毒品残留物,以及调取的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的,可以依法认定。据此,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但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明知的,应当依法认定。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及时补充能够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的各类证据,防止侦查阶段因证据收集不全面而沦为主要依靠推定认定明知的案件。

      2.主要依靠推定认定明知的情形。《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的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快递站点等场所检查时,要求申报为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的物品和其他毒品疑似物,并告知法律责任,但被告人未如实申报,在其运输、携带、 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或者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运输、携带、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藏匿、丢弃、试图销毁其 携带的物品、弃车逃离或者其他逃避、抗拒检查行为,在其携带的物品或者遗弃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4)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携带、交接物品, 明显违背合法物品的惯常运输、携带、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5)以虚假的身份、地址或者物品名称办理托运、寄递手续,从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隐匿真实身份、支付不等值报酬等不合理方式,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物品或者代为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物品或者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8)其他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的情 形 。

      上述8种情形是对《2008年毒品纪要》列举的10种情形重新梳理而来。 对这些情形认定明知,通常认为采取的是推定方法。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基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推定按其形式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据以认定另一事实存在。事实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出其他事实。其中,基础事实的成立是认定推定事实成立的前提,而推定事实是司法人员运用推定规则所作的认定,不是直接用证据证明的结果。因此,推定一定程度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责任,并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合理运用推定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时打击犯罪有重要现实意义。实践中有 不少走私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了推定方式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

      例如,巴某姆、木某某扎走私毒品案。2008年二被告人采取在公文箱夹层内隐藏毒品的方式,分别携带甲基苯丙胺740克、746克,拟乘坐航班由 北京飞往阿拉伯的迪拜,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巴某姆在出境时被查获, 后海关关员又将等候登机的木某某扎查获。二人到案后均否认明知自己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藏有毒品。经审理,法院认定二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均判处15年有期徒刑(附加刑略)。认定二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要理由包括:(1)二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二人所携带的公文箱的夹层很隐蔽,必须经过专业检测扫描仪器,在有经验的查验人员的检查下才能查出,一般开箱检查或清晰度不高的黑白扫描检测仪器难以发现。(2)二人未如实交代手提公文箱的来源,未如实供述将公文箱交给他们的黑衣男子的情况,所称来中国办假护照或者旅游的辩解与二人在伊朗从事的工作(分别是地毯市场帮工和卖瓜子的小商贩)不符,二人也无力支付此次行程的高  额费用。此外,二人的供述避重就轻、编造谎言,多处情节相互矛盾。

      又如,圣某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圣某与他人合谋,由他人以联系业务为名与江苏省张家港的张某取得联系,并以邮寄样品为名,将毒品藏在样品中走私入境。2013年1月16日,藏有可卡因的包裹(可卡因藏在包裹内的菜 谱中)从巴西邮寄给张某。同年2月7日,苏州海关查获该包裹,并发现菜谱中所藏可卡因318克。后圣某与张某联系,让张某将该菜谱寄往广州。张 某根据民警的指示将毒品替代物邮寄至广州。同月22日,圣某在广州签收邮件后被当场抓获。另查明,2013年1月6日至2月22日,圣某收取相同地址、 相同收件人的快件共计7次。本案是一起采取邮寄方式将毒品走私入境,并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将毒品从入境地苏州转寄到广州的案件。被告人圣某到案后辩称不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是“阿酷”让其代收包裹,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圣某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审理过 程中主要根据圣某实施的一系列反常行为(包括:圣某在邮包尚未从巴西邮 寄之前即已掌握收件人张某的信息,在该邮包进入我国后即与张某联系,并 多次催促张某尽快转寄菜谱,在张某提出要其支付远高出正常邮费的汇款后 当即应允,在张某转寄后第二天即多次跟踪查询),并分析确认其辩解不真实,最终认定其伙同他人共同故意走私毒品。

      在走私毒品案件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还有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1.2007年《毒品犯罪意见》在解释“明知”时所说的“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实际上知道,并非指其本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应当”不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提出的责令性或义务性要求,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表现认为他实际上知道,只是因其不肯供认,故而认定其“应当知道”。“应当知道”的含义相当于“肯定知道”,是司法人员针对行为人否认明知情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的推定式和肯定性判断。如果行为人实际上不知道,即使其在注意义务上本“应当”知道,也不能认定为明知,进而不符合以明知为构成条件的犯罪,包括走私毒品罪。

      2.要认真审查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推定虽然是一种允许的事实认定方法,但推定毕竟不同于用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是高度盖然的关系,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并非确定无疑。如果行为人提出的反证成立, 则推定事实不成立。但有的行为人受制于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等多种因素, 即使其主观上确实不明知,也可能难以自圆其说,不能提出有效辩解,故对主要依靠推定认定明知的案件处理上要十分慎重。《2023年毒品纪要》也提出: “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认定错误,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大体上,“行为人严重背离生活经验常理的反常情形越多,越有利于判断其主观故意,反之则可能需要比较谨慎的论证”。司法实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克服有罪推定的思维,设身处地分析行为人提出的辩解是否合理,尤其要避免以司法人员个人经验和认知代  替常规认知,进而轻易否定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对于综合全案证据情况, 行为人很可能受到蒙骗、确实可能不明知所携带的物品里藏有毒品的,要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鉴于推定方式所具有的缺陷,办理走私毒品案  件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固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 尽可能减少主要以推定方式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形,避免不当定罪。

      3.注意概括故意的认定。明知有程度之分,有的行为人确切知道走私的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而有的行为人对走私的毒品仅具有概括性认识,知道所携带的物品很可能是被管制的违禁药品或者异常药品,但不知道具体种类和数量,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处理上可以酌予从宽。 例如,在傅某光走私毒品案中,其辩称携带的美沙酮片剂(383.5克、2540片)是“戒毒药”,不知是毒品。法院以其是心智正常、阅历丰富的中年人,有偿为他人携带该“戒毒药”且走无申报通道人境为由,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从案情介绍看,在案证据似难以认定被告人确切知道美沙酮是毒品,但至少可以认定其知道属于违禁药品或者异常药品,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其明知是毒品并无明显不当。不过,即使认定行为人出于概括故意走私毒品,也需要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的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的情境、是否收取 报酬,并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阅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处理。有的行为人虽然知道为他人携带的药品“不太正常”,但确有可能不知道是被管制的药品,更不知道是毒品,这时不能简单认定为概括故意。因为毒品对很多人来说是罕见之物,遇到此类物品时也难以直接形成认知反应,对于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如果知道是毒品则拒绝为他人走私的,不应以其出于概括故意为由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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