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毒品罪 ——

吸毒者运输毒品被查获的,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1 00:39:25 0

吸毒者携带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是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对这种  情形如何处理,司法工作中的认识有个演变过程。《2000年毒品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 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 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据此指导意见,即使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大且明 显超出个人合理吸食量的,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由此可能造成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很大的情形也没有受到应有惩处。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毒品纪要》对上述指导意见作了调整,提出: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  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  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该规定与《2000年毒品纪要》的上  述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在于,对于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且毒品数量达到较  大以上的,以“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包括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认定的罪名既  可能是单一行为,也可能是不同行为的组合,如走私、运输毒品罪,贩卖、 运输毒品罪等。但是,根据《2008年毒品纪要》的制定初衷,为防止用刑罚  变相打击吸毒行为,对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被查获的情形认定为运输毒品  罪,并非只要满足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即可,还要求毒品数量明显超过行为人  的合理(或正常)吸食量,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但没有超过合理吸食  量,则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008年毒品纪要》一定程度解决了《2000  年毒品纪要》相关规定造成的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又造成了新  的问题。由于毒品吸食量的个体差异较大,办案中又难以收集到证明吸毒者  合理吸食量的确切证据,各地司法机关对如何把握合理吸食量的标准不尽统一,由此对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在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数量条件上也存在一 些差异,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鉴于此,《2015年毒品纪要》在该问题上作了调整,提出:“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 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 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 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 罚。”与《2008年毒品纪要》的上述规定相比,本次修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将运输毒品行为与购买、储存毒品行为分开规定,明确对于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不再采取《2008年毒品纪要》中“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的表述,以减少适用中的误解。二是不再把合理吸 食量作为对吸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额外条件,即吸 毒者运输毒品被查获,只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除有证据证明构成走私 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情形之外,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不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2015年毒品纪要》进一步放宽了对吸 毒者运输毒品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数量条件。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3 点:(1)《刑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时已考虑合理吸食量因素, 可以把数量较大视为合理吸食量的界限,超过数量较大标准的应视为超出了合 理吸食量。(2)不在数量较大标准之上设定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可以加大 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减少毒品流通。(3)合理吸食量目前尚难以准确界定,直接以毒品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更便于实践操作。

在理解《2015年毒品纪要》的上述指导意见时,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1)从文字表述看,《2008年毒品纪要》没有明确把合理吸食量作为  认定吸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条件,《2015年毒品纪要》也没有写明不再把  合理吸食量作为认定条件,但司法工作中适用上述规定时有必要认真阅读起  草者撰写的解读性文章,充分了解这两份纪要的起草背景和制定意图。可以 说,只要不再把合理吸食量作为认定吸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额外条件,便 是对《2015年毒品纪要》上述规定的正确理解。(2)上述规定中的“吸毒者  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只是一种提示,是指吸毒者所实施的是运输毒品 行为,并非要求吸毒者必须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对于确有证据证实从吸毒者住处查获的毒品是从外地购买来的,属于已经完  成运输毒品行为,当然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实吸毒者准备  将这些买来的毒品对外出售的,则应当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延续了上述规定,但在文字表述上作了调整。 例如,将“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改为“吸毒者因购买、 存储毒品被查获”,将“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改为“吸毒者因运  输毒品被查获”,这更有利于防止出现理解不当问题。同时,在“以运输毒品  罪定罪处罚”之前增加“一般”二字,有利于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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