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毒品罪 ——

体内藏毒者同行运输毒品的,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20:16:07 0

体内藏毒,也称人体藏毒,通常是将包装密封好的毒品通过吞服进 入胃肠,待藏毒者到达目的地后再排出体外的运输毒品方式。有的走私毒品 案件也采取体内藏毒方式。体内藏毒会给藏毒者带来身体不适甚至危险,故 采取这种方式运输毒品者多为弱势群体,如经济条件困难的无业人员、农 民、边民等。若干年前,体内藏毒案件发案率一度较高,但受毒品价格下 降、利润减少、公共交通场所安检技术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体 内藏毒案件已经较为少见。

笔者认为,对体内藏毒者同行运输毒品的, 一般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 主要理由是,各行为人均通过自己的身体这一专属工具运输毒品,根据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决定运输毒品的数量,并根据吞服、填塞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责任范围较为特定。如仅因各人客观上同行或者路途上有所照应就认定为共同犯罪并累计毒品数量,显然会导致处罚过重,有失公允。而且,通过体内藏毒方式受雇运输毒品的,是运输毒品犯罪中最弱势的群体,从政策把握角度看,处理上也不宜过于严厉,故一般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当然,如果运毒者之间为保证毒品安全、顺利完成运毒任务而有明显的相互配合、掩护行为,可以考虑认定为共同犯罪,并累计毒品数量;如果其中有人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此人也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各体内藏毒者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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