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毒品罪 ——

为贩卖而运输毒品的,对运输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11:25:28 0

为贩卖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很常见,这种情形下对运输行为是否认定 为运输毒品罪,从而对整个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关键看运输行为是否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行为人购买毒品后自行运输到异地贩卖,如果距离较远,运输毒 品环节需要单独评价而不能为贩卖行为所吸收的,应认定构成贩卖、运输毒 品罪。但是,如果没有收集到行为人准备贩卖毒品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运 输毒品罪,不能简单以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就推定其是为了贩卖。鱼有的案件 中,行为人到邻近的城市或者省份贩卖毒品,虽然是跨地市甚至跨省份,但 运输毒品的距离实际上很短,可以只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不必对运输环节 单独定罪。

2.在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案件中,如果运输距离很短,对运输行

为没有单独评价意义的,对指使、雇用者可以只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如果运 输距离较长、有独立评价意义的,可以对指使、雇用者认定为贩卖、运输毒 品 罪 。

3.对于受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其行为客观上为贩卖毒品提供了帮助, 但不能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有时需要对运输行为进行评价。其  中,对于为赚取运费而受雇用运输毒品的,如果没有参与贩卖环节(如代收买方支付的购毒款等),一般不能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通常应认定  为运输毒品罪。此类案件在云南、甘肃等省份较多。即使运输距离较短,但如果出于绕过关卡、逃避检查等目的,或者明显是有偿运送,也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有的案件中,贩毒者指使、雇用出租车司机在同城之内运送  毒品,并按次数计算运费,通常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出  租车司机明知指使者是贩毒人员,对其也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  不必评价运输行为。如果是“马仔”按照贩卖者的指使在同城之内“跑腿” 运送毒品,因“马仔”不太可能不知道“老板”是在贩卖毒品,故可以认定  为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任建风律师
  • Jeffrey-ren@163.com
  • 18258106365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