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毒品罪 ——

误将其他物品当作毒品运输的,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11:10:53 0

误将其他物品当作毒品进行运输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如 有,则通常出现于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某种物品的场合,指使者、雇用者故 意隐瞒物品的真实性质,明确谎称是毒品或以某种模糊的言行使运输者误认 为该物品是毒品。从误解的程度看,有的行为人可能把与毒品存在一定关联 的物品(如制毒物品、未管制的麻精药品)当作毒品运输,有的行为人可能 将完全与毒品无关的物品(如中药材、工艺品、面粉)当作毒品。无论是何 种原因造成的误解,运输者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但客观上运输的不是毒品。这情形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有的情形可能属于对象不能犯,理论上对这种情形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存在  一定争议,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常认为不能犯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 为,“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已经外化  为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方法不当或者目标错误而未能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所以,不能犯未遂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  的因素,这就决定了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而这正是不能犯未  遂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一般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如张某筠、张某峰误将 尸块当作毒品运输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1997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某 为图财在住处将被害人韩某根杀害,并将韩某根的尸体肢解后打包成两个包 裹。随后,胡某以包裹内装有毒品为名,指使张某筠和张某峰帮其将两个包 裹送往南京。二人于次日中午乘出租车到达南京,将两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 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而案发。法院认为,张某筠、张某峰明知是 “毒品”仍帮助他人运往异地,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系未遂,应依法从轻 处罚。对胡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附加刑略),对张某筠、张某峰分别判 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6个月(附加刑略)。二张行为的特点是,主观上具有 运输毒品的故意,但客观上运输的是尸块,运输尸块属于帮助转移、毁灭证 据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与运输毒品罪所侵犯的毒品 管制秩序明显不同,二人实际上是基于运输毒品罪(重罪)的故意实施了帮 助毁灭证据罪(轻罪)的行为,从主客观两方面看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以 运输毒品罪未遂处理是有根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所运输的物品本身就是毒品,只是与行为人 认知的种类不同(如实际上运输的是冰毒,但误以为是海洛因),这种认识错 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 是性质较轻的毒品(如鸦片)而实际运输的是性质严重的毒品(如海洛因),则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任建风律师
  • Jeffrey-ren@163.com
  • 18258106365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