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 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刑法》对运输毒品罪没有规定 距离上的要求,无论运输距离长短,只要通过运输行为使毒品发生了空间位 移,就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有距 离要求,短距离运输毒品的(如同城运输),一般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宜 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此,应当坚持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体系性理 解和实质性解释,综合、辩证地看待各种观点。
可以肯定,运输距离的长短不是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不同情况 下对认定运输毒品罪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有的情况下即使运输毒品的距离 很短,但这种短距离在毒品传播、扩散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也明显侵害了国 家对毒品的监管秩序,仍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甲受他人雇用运输 毒品,通过偏僻小路将毒品从边境检查站的一端运至数百米外的另一端,虽 然运输毒品的距离很短,但这一绕卡运输环节十分重要甚至具有决定性意 义,故甲的行为仍构成运输毒品罪。据了解,在云南边境地区有不少人以此 类运输毒品行为为业或者是惯犯,如果因运输毒品的距离很短而不认定为运 输毒品罪,则难以有效打击此类毒品犯罪。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运输毒品 距离确实是判断运输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对短距离运输毒品的不宜认定为 运输毒品罪。例如,吸毒人员甲将10克海洛因从其住处运至同城另一住处后 被查获,甲提出是为便于吸食而转移毒品,侦查机关未收集到其有贩卖毒品 行为的证据,据此可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再如, 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约定在某公园交易2克冰毒,该公园距王某住处2公里, 王某驾车前往,在与张某交易时被抓获。对该案通常认定王某犯贩卖毒品罪 而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也就是说, 在毒品交易链条的末端,对短距离运 输毒品的一般不必作出单独评价,无须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那么,如何把握这里“短距离”运输毒品的认定标准?从便于司法操作 的角度看,若能对这个标准进行量化是最理想的(如规定10公里或者5公 里之内为“短距离”),但客观上不可能做到。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运 输毒品距离较长的”才构成犯罪,缺乏量化的前提,并且,实践情况很复杂, 也不适宜从距离长短角度对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进行量化。这恰恰是需要司 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领域,是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和案件处理效果的交汇处,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和挑战。笔者认为,短距离运输通常 是指同城之内距离相对较短的运输毒品行为。对于为贩卖毒品而在同城之内 短距离运输毒品的,一般不宜单独对运输毒品行为单独定罪,整体上认定为 贩卖毒品罪即可;对于帮助贩毒者“送货”来赚取少量报酬或者“蹭吸”的, 也不宜单独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即可。当然,对于 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特大城市,行为人为贩卖或者帮助贩卖毒品而将 毒品从市区运输到郊县,运输距离可能长达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这种情 形下通常可以认为运输环节的作用较为突出,有必要单独评价,可以认定为 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
总的来看,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对于被告人短距离运输毒品的行 为,应当结合毒品数量、运输距离长短、行为目的、有无牟利等因素,综合 认定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犯罪。大体上,对行为人短距 离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1)意图长距离运输毒品, 刚起运即被查获的;(2)出于绕过关卡、躲避检查等特定目的而为他人短距 离运输毒品的;(3)以牟利为目的多次短距离运输毒品的;(4)其他需要单 独评价的短距离运输毒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