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旅馆经营者放任他人在旅馆房间内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17 15:53:12 0

容留是一种提供场所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对是否提供场所具有支 配权时,才足以对其实施的容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单纯为吸 毒人员指示无人管理的隐蔽场所(如废弃的工厂、老宅),不属于容留。容留 行为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 为人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为吸毒人 员提供的场所不仅包括行为人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住房或者营业场所,也 包括行为人临时使用、支配的场所。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的经营 者、管理者明知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而放任不管的,属 于《刑法》上的容留行为,符合《毒品犯罪解释》规定的入罪条件的,可以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例如,聂某凯容留吸毒案。2013年2月至8月,吸毒人员宋某等5人(其 中1人未成年)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凯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聂某凯在  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予制止。法院  以聂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  该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聂某凯事先并不明知客人前来登记  入住是为了吸食毒品,也未从入住客人处收取除应收房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其行为不同于主动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甚至以此非法获利的情形,聂某凯对  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也没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故其行为不构成容  留他人吸毒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聂某凯发现入住客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  止,其行为属于放任他人吸毒,且聂某凯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进  行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对聂某凯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分析认为, 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聂某凯作为旅馆的经营者,其对于旅馆房间拥有管理  权和支配权。5名吸毒人员(含1名未成年人)先后入住聂某凯经营的旅馆  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尽管聂某凯事先并不明知该5人入住的真实目的是吸  食毒品,但其发现这5人在房间吸毒后既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放任吸毒行为继续发生,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符合容留他 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该案同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容留未成年人 吸毒等情形(发生在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实施之前),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过,考虑此种情形不同于事先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的行为, 旅馆经营者也没有收取额外费用,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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