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兴起 而出现的新情况。实践中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包括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出售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 幼苗。此类网络交易常涉及网上收付款甚至洗钱行为。二是利用信息网络 传授犯罪方法,包括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方法。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与吸毒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传授吸毒方 法,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组织多人视频吸毒等。这三类行为之间有时会出 现交织,如贩卖毒品者同时传授吸毒方法、组织多人进行视频吸毒,出售制 毒物品的同时传授相关毒品的制造方法,出售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同时传授种 植方法等。另外,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快递、物流行业也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 工具,形成“网络交易+物流寄递”的新型犯罪模式,这种模式之下交易双 方不见面、人毒分离、收付款隐蔽,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为应对网络违法犯罪逐步加剧问题,将防范、打击端口前移,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7条之后增加了两条(第287条之 一 、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相关帮助行为的定性作出 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涉毒违法犯罪的一些情形。这为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贩卖毒品、传授制毒方法、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直接 法律依据。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15年毒品纪要》曾对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问题作出提示性规定。0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根据 《刑法修正案(九)》的上述新增条文,结合网络涉毒犯罪的实践情况,在第 14条中分两款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作出提示性规定。《2023年毒品纪要》对 上述两份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了合并、梳理,表述上略有调整,即“利用 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引诱、教唆、欺骗 他人吸毒或者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 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 卖制毒物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构成引诱、 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对如何认定这里的“情 节严重”,《毒品犯罪解释》和《2023年毒品纪要》都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工 作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制定的《关于办理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0条、第12条等规定。
从实践情况看,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有一些值得注 意的问题。有的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传授制造毒品方法、引诱他 人吸毒,既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传授犯 罪方法罪、引诱他人吸毒罪等其他犯罪,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指 导文件的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定刑较轻,故对此类犯罪竞合的情形多按照贩卖毒品 罪等其他犯罪处理。有的情况下,即使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 为本身未达到入罪条件,但仍可能因该信息内容所涉及的行为(如贩卖毒品) 而构成其他犯罪(包括预备等未完成形态)。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出于 “博眼球”“挣流量”“恶作剧”等动机发布虚假的贩卖毒品、传授制造毒品方 法等信息,如经查证发现行为人确实没有条件实施信息内容所指向的违法犯 罪行为,则可考虑从宽处理(包括缓刑、免刑),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当 然,如果行为人发布此类虚假信息是为了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应 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