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文化中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对于近亲属实施的包庇、窝藏类犯罪甚至近亲属之间实施的盗窃、诈骗等犯罪,司法上也多有从宽处理的做法。最高司法机关近几年公布的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等司法解释,对于近亲属间实施相关犯罪的,均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别条款。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解释》第2条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
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从“亲亲相隐”的文化观念出发,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近亲属实施《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在第6条第3款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即“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考虑到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要求,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具有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形,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论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设置该条件是为了鼓励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毒品、毒赃,以便依法追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三是属初犯、偶犯,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者仅限于初犯、偶犯情形,对于再次犯罪者则应依法惩处。四是经综合评价,其行为属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