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毒品犯罪 ——

认定窝藏毒品罪要注意哪些特殊问题?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25 21:21:23 0

窝藏毒品罪在司法认定上有不少值得研究的具体问题,这里专门加 以 分 析 。

1.认定窝藏毒品罪要注意窝藏的时间节点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窝藏毒 品罪虽然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节中,但本质上属于 赃物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帮 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因此,如 果指使者尚未受到查处,行为人不是出于帮助指使者逃避查处的目的为犯罪 分子保管毒品,则该行为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而不是窝藏毒品罪。即使行 为人是出于帮助指使者逃避查处的目的而代为保管毒品,但事后发现委托者 并没有受到追查,委托者仍在实施相关毒品犯罪,此时,行为人的目的发生 变化,仍可以认定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例如,蒋某源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间被告人蒋某源 先后两次将吴某(另案处理)用于贩卖的262克甲基苯丙胺放在家中窝藏, 后将其中95克卖给“阿虎”。此前,蒋某源还4次向他人贩卖共计2.8克甲 基苯丙胺。蒋某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0克、氯胺  酮8.01克。 一审法院对蒋某源的行为分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 二审法院认为,蒋某源明知吴某系贩毒人员,且明知吴某尚未受到追查,在  一周之内两次应吴某的请求代为保管262克冰毒,主观上不是为了帮助吴某  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故不构成窝藏毒品罪,而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且 系从犯;同时,一审认定蒋某源贩卖95克冰毒的证据不足。对蒋某源改判 为贩卖毒品罪一罪,将刑罚从并罚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改为8年(附加  刑略)。

2.要注意审查“他人”是否真实存在。窝藏毒品都是为他人窝藏,这 里的“他人”应当真实存在,至少高度可能存在,且涉嫌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罪,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与此人有某种关联,为其窝藏毒品 的可能性很大,才可以考虑认定为窝藏毒品罪。有的案件中,行为人辩称 是为“他人”窝藏毒品,但“他人”无法查证的,这属于“幽灵抗辩”,对 此种情形不能简单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3.要注意窝藏毒品罪与隐瞒毒品罪的区别。隐瞒毒品罪这个罪名在实践 中很少出现,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将毒品藏在某处,而在司法机关向其取证时故意隐瞒,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 罚的情形。由于《刑法》第349条没有限制主体范围,理论上任何了解毒品 藏匿地点的人似乎都可以构成此罪,但实践中此类主体应当是与毒品犯罪分 子关系密切的亲友,有说出毒品藏匿地的条件和义务,才能对其隐瞒不报的 行为追究责任。窝藏毒品罪是行为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藏匿、保管毒品,是 一种积极作为方式,而隐瞒毒品罪是对他人藏匿的毒品知情不举,是一种不 作为方式,故认定隐瞒毒品罪在证据上难度很大、要求更高。

例如,甲(女)与乙(男)系同居关系,共同居住在甲购买的房子里, 二人均吸毒,乙还是贩毒人员。某日乙购买500多克冰毒后藏在与甲共同居 住的房子里,甲知道此事。乙被他人举报后,公安机关向甲调查了解情况, 甲始终回避自己与乙有住房以及该房子里有毒品的情况,后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该处的毒品。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一定争议。因甲并不参 与乙的贩毒行为,只是对乙放任不管,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藏匿毒品的房子是乙购买且毒品是乙藏匿的,甲只是与乙在此同居,甲对乙藏匿的毒品并不具有控制权,也谈不上为乙窝藏毒品,故甲也不构成窝藏毒品罪。甲的行为实际上较为符合隐瞒毒品罪的特征,她是乙的同居女友,明知乙把毒品藏在共同住所却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真相。考虑其隐瞒的毒品数量达冰毒500克,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可以认定甲的行  为构成隐瞒毒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任建风律师
  • Jeffrey-ren@163.com
  • 18258106365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