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毒品犯罪 ——

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及其“情节严重”?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25 21:17:20 0

《刑法》第349条没有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设定入罪 条件,《立案追诉标准(三)》和《毒品犯罪解释》也没有作出规定。

窝藏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隐藏、保管毒品或 毒赃。转移是指将毒品或毒赃从一处转移到他处。转移和窝藏行为很可能同 时发生,如果行为人帮助转移毒品、毒赃后再予以窝藏,且转移行为较为突 出的,可以对窝藏、转移行为同时认定。隐瞒是指行为人明知毒品、毒赃 的藏匿位置,但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意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查处。实践中隐瞒毒品、毒赃的主体通常是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亲友,特 别是共同生活者。窝藏或者转移毒品、毒赃的人实施隐瞒行为的,对隐瞒行 为也可以一并评价。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作为妨害司法的犯罪,是 一种事后行为,如果事先通谋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应当按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情节严重”的认定,2016年《毒 品犯罪解释》第6条第2款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即为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 或者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毒品“数量大”标准的;(2)为犯罪分子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4)严重妨害 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 形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应的法定刑相 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故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既要体现两罪量刑情 节的相当,也要考虑到两罪犯罪对象的差异。上述第1项是从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数量的角度加以规定。考虑到该项中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窝藏赃物行为,故设定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宜过高。同时,从不同罪 名法定刑衔接的角度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判处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判处7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大”规定为“情节严 重”,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较好地体现了不同罪名之间犯罪性 质的差异。并且,这也与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15年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形才属于该罪“情节严重”相对应。第2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 毒赃数额的角度加以规定。毒赃不同于毒品,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危害 性要小于针对毒品实施这些行为,但大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以下简称《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解释》①第3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掩饰、隐瞒救灾、 扶贫等特定款物价值达5万元的即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涉及此类犯罪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万 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为体现依法严惩,将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情节严重”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以上。第3项是从 犯罪情节的角度加以规定,第4项是从行为后果角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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