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毒品犯罪 ——

如何区分制毒物品犯罪与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关联犯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6 13:26:24 0

      多数易制毒化学品在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有不同程度的合法用途,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制毒物品犯罪,如果有确切证据证实涉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将被用于工农业生产或者日常生活,则不能按照制毒物品处理,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制定的《制毒物品犯罪意见》规定:“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其他犯罪”就是指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关联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年制定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意见》明确提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相关部门2013年制定的《打击麻黄草违法犯罪通知》也提出,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在不构成制毒物品犯罪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其他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 第142条之一),其中所规定的4种实行行为不包括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且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该罪,这说明立法机关严格限制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比是轻罪,故某一行为在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情况下,通常也不应认定构成更重的犯罪。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走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包括此类复方制剂)的行为,如果不构成制毒物品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 能否认定为法定刑更重的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目前存在不小疑问。如果  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特殊药物为由,认为对违规销售此类正规药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合理性,但在解释论上存在较大困难,论证难度较大,宜通过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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