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毒品犯罪 ——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如何处理?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6 20:33:56 0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刑追责(俗称“醉驾入刑”)。与此同时,有人 提出,吸毒对人体产生的危害不小于甚至大于醉酒,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的也应当入刑(“毒驾入刑”问题)。这种意见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 安全的角度是合理的,但我国管制的毒品种类很多,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 品做到快速检测,执法环节还需要解决一些技术问题;同时,对吸毒后驾驶 机动车的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 责任,故尚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

也就是说,现阶段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尚不能直接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仍是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是当前处理“毒驾”行为的主要法律依 据。但是,如果此类行为发生交通肇事,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2条,交 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而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毒驾”本身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与常规情形相比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这实际上也从司 法层面体现了对“毒驾”的否定评价。如果行为人吸食毒品后出现亢奋甚 至幻觉,进而驾驶机动车多次违章(如超速、连续闯红灯、逆行等),甚至 驾车冲撞人群致多人伤亡,则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 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 发〔2009〕47号)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定罪量刑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对吸毒后实施此类行为的处理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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