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毒品犯罪 ——

如何区分制毒物品犯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17:10:18 0

制毒物品犯罪包括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和走私制毒物品 4种行为类型,这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类型基本一致。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  剂,后者则是毒品本身。多数情况下,两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区分难度不  大。但从司法实践和有关指导文件的规定看,也有一些情形中需要注意两罪  的区分和认定。

1.为制造毒品而自行获取制毒物品的情形。这种获取方式主要是非法  购买、运输制毒物品,有时会涉及自行生产、走私制毒物品。这些行为形式  上触犯的是制毒物品犯罪,但目的行为是制造毒品,故涉及制造毒品罪的认 定。如果行为人除准备制毒物品之外,尚没有为制造毒品做其他准备,通常 可以按照制毒物品犯罪从重处罚;如果已经为制造毒品做了其他准备(如纠 集人员、租赁场地、购买制毒设备等),则可以按照制造毒品罪(预备或者未 遂)处理;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出毒品成品或者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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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司法实务精解



可以按照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 案件,行为人之前实施的非法生产、购买、运输制毒物品等行为,属于为制 造毒品做准备,是制造毒品这一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不宜单独认定为制毒 物品犯罪。如果行为人另外还实施了不是为其制造毒品做准备的其他制毒物 品犯罪行为(如将自己非法生产、购买的多余制毒物品出售给他人),则应当 另行定罪,同其实施的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物品的情形。在《刑法修正案(九)》 施行前,《刑法》第350条第2款原本使用的是“提供” 一词,“提供”包括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和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 一般是有偿的,偶尔也可能   是无偿的。按照前文分析,对第350条第2款“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的规定要严格解释, 一般只能将直接向制毒者出售制毒物品的行为人认定为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对其之前的多层转卖者,应当按照制毒物品犯罪处理,  以免架空第350条第2款的适用。

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出现毒品成分的。此 种情形较为典型的例证 是在非法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甲卡西酮。对此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 罪原则,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而不是制造毒品罪。如果除行为人的辩 解外,在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行为人的目的是生产制毒物品,则可以认定为 制造毒品罪。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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