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毒品犯罪 ——

非法买卖、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16:44:47 0

麻黄碱亦称麻黄素,为拟肾上腺素药,能兴奋交感神经,松弛支  气管平滑肌,具有减轻鼻黏膜充血、扩张支气管的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制药  领域。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含有麻黄碱类物质和其他药物成分的药品复方制  剂,是用于治疗感冒和咳嗽的常用药品,常见的如新康泰克胶囊、麻黄碱苯海拉明片、消咳宁等。同时,麻黄碱类物质也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施行后至2012年,非法买卖麻黄碱复方制剂或者利用该复方制剂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的问题一度较为突出,由于麻黄碱复方制剂本身不是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常见日常用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成为当时禁毒领域的突出问题 。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研究,于2012 年6月18日印发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以下简称《走私、非法 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意见》)。该指导文件的起草思路是,麻黄碱类复方制 剂本身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对走私、非法买卖此类复方制剂等行为 不能直接按照制毒物品犯罪处理,但是,涉案行为往往与制毒物品犯罪、制 造毒品犯罪密切相关,行为人或是为其本人实施这两种犯罪创造条件,或是为他人实施这两种犯罪提供帮助,故该指导文件着重从行为人实施涉案行为 的目的出发,区分情形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例如,行为人以其本人制造毒 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麻 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实际是为制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创造条件,应分别按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是明知他人实施相关犯罪而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帮助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 品,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应分别按照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又如,如果没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 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或 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这是以往实践 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常见做法。再如,如果行为人走私、非法买卖的是已经拆 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由于此类复方制剂已不可能再作为药品使用,故对此类行为应当按照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处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意见》按照上述思路,对走私、非 法买卖、加工提炼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考虑此类复方制剂的特殊性,对犯罪形态、主观目的与明知、制毒物品数量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据悉,《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意见》的发布起到了有力的 震慑作用,加上相关部门同步加强了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政管控,非法 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案件大幅减少,不法分子转而寻求获取麻黄碱的新方 式(如利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并探索制造冰毒的新工艺。2013年之后利 用溴代苯丙酮合成麻黄碱逐渐成为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常见方式。同时,2015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作了大幅度修订,最高人民法 院2016年制定的《毒品犯罪解释》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系统 规定,《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意见》的作用由此逐步淡化,司法 实务工作中很少适用,但其中不少内容对办理涉制毒物品的药品复方制剂案 件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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