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对当时列管的全部制毒物品都规定了定罪 量刑数量标准。此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又于2018年和2021年列管了11种 易制毒化学品。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有3种:N- 苯乙基- 4- 哌啶酮 (NPP)、4- 苯胺基-N- 苯乙基哌啶(4-ANPP)、N-甲基- 1-苯基- 1- 氯-2- 丙胺(氯代麻黄碱)。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有6种:溴素、1-苯基-1-丙酮、 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 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和2- 甲基- 3- [3,4- (亚甲二氧基)苯基]缩 水甘油酸甲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有2种:苯乙腈和γ-丁内酯。
对这些没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易制毒化学品,最好的办法是由最高司 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文件,明确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在此之 前,如果司法实务中遇到此类案件,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重”,要考虑多种 因素,如该类制毒物品属于制毒原料还是配剂,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制 造毒品中的用量、比例,当前流入制毒渠道的数量、形势,所制造出毒品的 危害大小,是否存在合法用途,在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是否广泛使用, 行政管制级别的高低,等等。在认定构成制毒物品犯罪的基础上,如果要进 一步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则要十分慎重,确有必要且理 由充分的,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