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物品,也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刑法》第350条中没有直接使用“制毒物品”这一术语(但使用了“物品”一词),该术语首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1997年《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可以说,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虽然所指相同,但前者多用于刑事司法工作中,后者多用于行政管理方面。
在管制方式方面,我国对制毒物品实行目录管理,只有被相关部门发 布文件明确加以管制的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制毒物品,没有被管制的化学品即使被用于制造毒品,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制毒物品。③这便是制毒物品的法定性,该特征与毒品的法定性类似。当然,如果实践中发现某种未被管制的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严重,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将其纳入易制毒化学品范畴进行管制。目前,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基本文件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于2005年,此后作了数次修订,其附表所列 易制毒化学品共3类23种(麻黄素类物质合并算一种)。自2008年开始,公 安部、商务部、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等部门陆续发布了多份 增补管制公告。截至2023年10月,这些被增补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
(1)2008年8月1日起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
(2)2012年9月15日起将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3)2014年5月14日起将1-苯基-2-溴-1-丙酮(溴代苯 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4)2018 年2月1日起将N- 苯乙基-4-哌啶酮(英文缩写NPP)、4- 苯胺基-N- 苯 乙基哌啶(英文缩写4-ANPP) 、N-甲基- 1-苯基- 1-氯-2-丙胺(氯代 麻黄碱)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将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5)2021年9月20日起将3-氧-2-苯基丁 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 缩水甘油酸和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列 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将苯乙腈和γ-丁内酯列入第三类易制毒 化学品进行管理。上述5次公告共新增15种易制毒化学品,包括7种第一类 易制毒化学品、6种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2种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至此, 我国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共计38种。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我国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 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共19种,包括:(1)1- 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 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 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 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 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 物质;(13)羟亚胺;(14)邻氯苯基环戊酮;(15)1-苯基-2-溴-1-丙酮; (16)3-氧-2-苯基丁腈;(17)N- 苯乙基-4-哌啶酮(NPP);(18)4- 苯 胺基-N- 苯乙基哌啶(4-ANPP);(19)N- 甲基- 1-苯基- 1-氯-2-丙胺 (氯代麻黄碱)。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配剂。其中,第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有11种,包括:(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6)溴素;(7)1-苯基-1-丙酮;(8)3-氧-2-苯基丁酸甲酯;(9)3-氧-2-苯基丁酰胺;(10)2-甲基-3- [3,4- (亚甲 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11)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 缩水甘油酸甲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有8种,包括:(1)甲苯;(2)丙酮; (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7)苯乙腈;(8)γ- 丁内酯。在行政管理上,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很严格,其生产、经 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都要求取得许可证,而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管理有所不同,其进出口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其 生产、经营、购买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则实行备案制。另外,在38 种易制毒化学品中,只有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 碱和麻黄素类物质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其 他的品种都属于非药品类。
制毒物品与毒品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利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毒品离不开制毒物品,没有制毒物品就无法制造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常见毒品。甚至,非法生产某些制毒物品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毒品成分。例如,用溴代苯丙酮(1- 苯基-2-溴-1-丙酮)非法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会出现甲卡西酮,但该甲卡西 酮只是一种中间产物,经拆分、还原后会形成麻黄碱,对此类案件仍应当定 性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而不是制造毒品。制毒物品与毒品的区别在于,制毒 物品只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中的制毒原料可称为毒品的前体, 有的甚至是前体的前体),而不是毒品本身。例如,麻黄碱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原料,溴代苯丙酮是合成麻黄碱的原料,而溴素和1-苯基-1-丙酮可 以用于合成溴代苯丙酮;羟亚胺是制造氯胺酮的原料,而邻酮则是非法生产羟亚胺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