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没有查获毒品的案件的事实认定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1 21:23:22 0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以后才被发现,极少数案件可能完全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更多的案件则是多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没有查获毒品,这都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完全未查获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重在人毒并获,故完全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形较为少见,但实践中确实存在。通常是行为人被检举以往的罪行导致,也有案件中行为人在被抓捕前迅速丢弃、销毁毒品而造成未能查获毒品实物。对此类案件的处理,《2008年毒品纪要》曾作出规定,处理毒品、毒资等证据灭失的案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这一指导意见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55条第1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这里所说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是限于1名被告人的情形,还是也包括2人以上?  显然,只有1名被告人供述的,不能定罪处罚,这是通常所说的“孤证不能 定案”原则。但如果有2名以上被告人(包括共同犯罪人和上下家)供述, 能否认定事实?如果能确定2名以上被告人的供述自愿、真实,符合生活经验,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存在认定的余地。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随着被告人人数的增加成正比,人数越多,供述之间吻合度越高、细节越真实,就越能认定 。

    不过,司法实践中完全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一般也不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会有些其他证据来印证,如吸毒人员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出行记录、通话记录、制贩毒工具等。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毒品实物这一关键证据,证据情况通常不是很扎实。这类案件的数量很少,即便因证据不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整体惩处力度,而一旦降低证据要求“强行”追究刑事责任,则容易形成降低证据标准的不良导向。因此,对于全案未查获毒品的案件要慎重处理,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认罪,但缺乏其他证据的,除多人供述合法、真实、吻合的极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能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犯罪事实。即使特殊情况下认定了犯罪事实,量刑上也要留有余地,对于供述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也不能轻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2023年毒品纪要》明确提出,全案未查获毒品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主要犯罪事实中未查获毒品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是基于保证毒品死刑案件质量所提出的指导意见。

    另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有2 名以上吸毒人员指证从同一人处购买过毒品,但被告人本人不供认。此类案件不同于上下家都供认的情形,也不是仅有1名证人指证的“孤证”情形,而是有2人以上对行为人进行“平行”指证,每个证人所指证的都是自己单独同被告人所进行的毒品交易,对其他人的毒品交易没有直接证明作用。大体上看,对此类案件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某一笔毒品交易,不仅有1名购毒者(吸毒人员)的证言证实,还有其他证据(如通话记录、汇款记录、监控录像等)印证,加上其他购毒者的证言也有间接印证作用,对该笔交易则可以认定。(2)如果多名购毒者所证实的毒品交易细节突出,在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情节上很自然,且交易方式类似,在排除非法取证(如暴力、威胁证人作证)的前提下,即使被告人不供  认,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仍可以考虑认定,但宜酌予从宽处罚。这种案件中,考虑证人证言起到关键作用,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更好地增强内心确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实不能认定。 (3)多名吸毒者所证毒品交易内容粗疏,细节不突出、过程不自然,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则不能认定。(4)对于指控的多起贩毒事实,被告人承认  其中部分事实,在主要情节上达到供证一致,且能排除非法取证的,一般可以认定;对被告人不承认的其他事实,则根据其他证据的充足度来决定是否认定 。

    2.查获部分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

全案涉及多起毒品犯罪事实,但部分犯罪事实中未查获毒品,对未查获毒品的犯罪事实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很常见。例如,公安机关查获毒品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其他人检举揭发,发现嫌疑人以往还有贩卖毒品事实,但以往的毒品已经流人社会,未能查获实物。在这种情况下,要特别注重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细节,以便收集其他证据对供述加以印证,形成“先供后证”关系;同时,也要注意厘清讯问脉络、突出主要环节,使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主要事实上相互印证,形成“供供相证”关系。从实践情况看,对此类案件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在案被告人为1人,且供认犯罪的情形。如果其所供未查获毒品的犯罪事实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可以认定该起事实。反之,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其供述在主要情节上前后矛盾,或者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对该起事实不能认定。在供述前后矛盾或者没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要更加注意审查取得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2)在案被告人为两人以上,且都认罪的情形。其一,如果各被告人均供认犯罪,对犯罪主要情节(包括涉案毒品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的供述吻合,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能够排除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但是,如果仅有各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认定未查获毒品的事实则应当十分慎重,既要认真审查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也要结合未查获毒品事实与查获毒品事实在犯罪方式、参与人员、交易价格、毒品种类等方面的异同加以判定。其二,如果各被告人均供认犯罪,但对犯罪主要情节的供述存在差异,部分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一般可以按照该部分人的供述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两名以上被告人都认罪,只是对毒品数量或者犯罪次数的供述有所差别,一 般可以就低认定毒品数量。如果各被告人的供述在主要犯罪情节上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或者疑问,或者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重 大矛盾或者疑问,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则对该起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3)在案为两名以上被告人,其中部分人认罪、部分人不认罪的情形。 对此,可以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串供问题,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不认罪的辩解是否成立等多个角度来判定该起犯罪事实能否认定。其一,如果多名被告人中只有少数人(含1人)稳定供认犯罪,其他被告人拒不供认,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在涉案事实的多个主要情节上吻合,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如果部分人认罪的案件中是多数被告人认罪,则更有利于认定犯罪事实。其二,如 果多名被告人开始都供认犯罪,但部分被告人后来翻供否认部分事实,如果其翻供前供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在主要情节上吻合,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后辩解与在案证据矛盾的,可以认定该部分事实。如果翻供理由成立, 翻供的内容合理,继续认罪的被告人所供内容粗疏,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不能  形成证据链 , 则不能认定该部分事实 。

(4)在案只有1名被告人,且对未查获毒品的事实不认罪的情形。其一,如果该部分事实只有1名证人(购毒者)指证向其购买毒品,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够,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则不能认定该事实。例如,前述李某1、李某2贩卖毒品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曾3次将海洛因贩卖给韦某发,李某1对现场查获的第3起贩毒事实不持异议,但始终否认之前的两起贩卖毒品事实。法院认为,韦某发的供述与通话记录相结合并不能必然得出李某1前两次贩卖海洛因的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李某1前两次贩卖219.94克海洛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二,如果在案除了购毒者的直接指证外,还有汇款记录、通话记录或者短信记录等其他证据印证,结合查获毒品的事实,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则可以认定该起未查获毒品的事 实 。

(5)在案有两名以上被告人,但对未查获毒品的事实都不认罪的情形。 这种情形多是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的,由于被告人均不认罪,难以通过其供述 收集到更多其他证据,故而往往难以认定。特别是上下家都在案,且都不供认未查获毒品的事实,即使有吸毒人员或者其他人的检举揭发,也难以认定。少数情况下,如果能够收集到相关证人证言、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的,则可以认定。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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