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瑕疵证据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1 20:17:54 0

      证据收集程序的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别,大体可分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是指采取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其法律后果是被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证据虽然也违反取证程序,但一般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身份、人数不符合规定,相关笔录、扣押清单所载明的时间、地点、签名和文字等技术性违法,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多可以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从而具备证据能力。“两高三部”2010年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首次系统地规定了瑕疵证据的处理规则: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制定的《刑诉法解释》延续并完善了瑕疵证据的处理规则。这些规定都适用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注意准确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既不能将瑕疵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导致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也不能将本该 排除的非法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对待,导致未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从证据审查角度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1)对毒品、毒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物流寄递单据等物证、书证,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已经全面收集,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辨认等取证程序和相关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2)对银行监控视频、宾馆监控视频、道路交通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和手机通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应当注重审查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收集上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物证,工作中发现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毒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据收集程序的情形,不能证明毒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经总结实践 经验,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位置、不同包装的毒品分别进行提取、扣押、封装、称量,或者称量所用衡器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方法和标准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取样的;(3)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工作违反犯罪嫌疑人在场、见证人见证或者拍照、录像等有关规定的;(4)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笔录记载的毒品编号、名称、外观特征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一致的。上述证据瑕疵问题在毒品犯罪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关于辅警参与取证问题。《办案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但实践中曾出现1名侦查人员带领人数不等的辅警进行搜查的情况,因辅警不是侦查人员,也不能作为见证人,加上案件存在其他取证问题,则导致查获的毒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在张某杰等人贩卖毒品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住所的搜查分为两次,第一次搜查从卧空、客厅、储藏室查获了一批毒品,但当时没有在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搜查时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也没有同步录像。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对这些程序问题作出解释,主要是事发突然,一开始只是作为吸毒案件处理,不知道室内有大量毒品,为安全考虑,先把犯罪嫌疑人带回派出所,事后再补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鉴于多名被告人均供认第一次查获毒品的情况,法院认为侦查人员的解释合理,对第一次查获的毒品予以认可。

开展第二次搜查,是因为侦查人员发现查获的包装袋很多,而第一次查获的毒品数量少,经请示后由1名侦查人员带领两名辅警再次进行搜查。据侦查人员称,第二次搜查在次卧卫生间门口拐角的暗格内发现大量毒品,包括冰毒1200余克、氯胺酮889克、“麻古”7.9克。由于辅警不是侦查人员,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故第二次搜查相当于只有1名侦查人员进行;加上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也没有同步录像,在案被告人都不供认,法院认为第二次搜查程序问题未得到合理解释,认定这些毒品来源的证据不足,最终不予认定。

2.对复验复查违规情形的处理。毒品犯罪分子为规避风险,常常采取十 分隐蔽的方式藏匿毒品、毒资或其他证据,如果事先不掌握具体情报,初次 勘验、检查、搜查时就很可能发现不了毒品等证据,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相关证人指证后,对藏匿毒品等证据的具体位置进行再次勘查,才能找到所藏的毒品等证据。《刑诉规则》第3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  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办案程序规定》第220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 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 参加。由于复验复查不是侦查工作的常规状态,故应当注重收集、提供能证 明复验复查所收集该证据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审查时对复验复查的必要 性和程序合法性都需要比初次勘查给予更多关注。《刑诉法解释》第86条第 3款规定,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如果对复验复查的必要性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 复验复查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难以补正的,则影响查获的毒品等证据的真实 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例如,在李某勤、文某富运输毒品案中,公安机关查获二人运输毒品的当日从二人所驾驶车辆的后备箱内查获“麻古”4440克,却在时隔半年后的第二次检查中又从该车后排座的坐垫下查获“麻古”3303克。但第二次查获毒品并不是因为获得新线索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再次勘查,而是在所谓“安全检查”或者“全面检查”工作中偶然发现的,并且,发现的过程既无被告人和见证人在场,也没有当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而是在检查发现毒品后为弥补程序上的瑕疵,再次进行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照片。显然,第二次查获毒品的程序存在明显问题。同时,根据现场勘查照片和实地走访,公安机关 保管涉案车辆的场地属于半开放现场,无专门人员看管,除公安人员外其他人员也可以从该现场进出甚至接触涉案车辆,而二被告人到案后始终不承认第二次查获的毒品系其所运,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第二次查获的毒品是二被告人存放于涉案车辆之内的。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第二次查获的毒品依法不予认定。

任建风律师
  • Jeffrey-ren@163.com
  • 18258106365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