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有一定特殊性,主要是因为毒品犯罪的隐蔽性较强,犯罪人员的反侦查意识整体上也较强,客观上造成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度较大。具体而言,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且常因时过境迁而难以收集相关证据,故“抓现行”(人毒并获)成为侦查阶段的惯常做法。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常见证据包括:查获毒品、毒资的照片或者视频(毒品不随案移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鉴定意见,汇款记录、交通票据、被告人身份材料,通话记录、短信或者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含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除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案件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因其流动性突出而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故多数案件没有现场勘查笔录(以搜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取代)。使用现金支付毒资的案件中,主要证据很可能只有买卖双方的供述或证言,如果其中一方否认犯罪,则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局面,难以认定犯罪事实。
2.直接证据较少。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何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被告人供述、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案发时段的监控视频等。显然,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毒品、毒资、汇款记录、 通话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除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暴力抗拒查缉等特殊情形外,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没有被害人陈述,这是毒品犯罪与杀人、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的一个重要差别。毒品犯罪案件中偶尔会有目击证人,如受指使送“货”的未成年人,购买少量毒品用于吸食的吸毒人员,运输毒品案件中缺少明知的受雇驾驶员等,有的目击证人可以直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其供述则是最重要的直接证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不供认犯罪或者供述稳定性差。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证实毒品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且能为其他证据的发现和提取提供线索(形成“先供后证”特征),为延伸侦查指引方向,故价值很大。但毒品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高智商”犯罪,很多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较强,善于掩盖犯罪事实(如躲在幕后遥控指挥,采取人毒分离方式交付毒品),到案后则常常拒不认罪或者翻供,这给事实认定带来不小困难。
4.使用特情介入、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的情况较多。正是由于毒品犯罪较为隐蔽,侦破过程中使用特情介入、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的情形较多。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采取这些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些案件中通过使用这些证据保证了案件质量,也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但同时,有的案件出于侦查保密等诸多考虑,对此类证据未能规范、有效使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造成不利影响,有的甚至难以定案。
总体上看,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取得重大发展,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也不断提高,很多地方还专门制定了规范证据收集、审查的司法文件,对落实《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统一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认识,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不严格、不细致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惩处效 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