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物证。《刑诉法》和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适用《刑诉法》的文件中关于收集、固定物证的规定,都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但毒品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有一定特殊性,为此,2016年由公安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毒品提取、扣押等 程序规定》,专门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程序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较好地促进了相关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结合司法实践,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程序主要有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1.要注重全面提取、扣押涉案毒品。很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的毒品被行为人分散藏匿在不同场所或者位置(如同一套住房的不同房间, 同一房间内的抽屉、床下、纸箱中,汽车的后备箱、车门夹层、油箱内等), 故需要认真、仔细勘查现场,全面提取、扣押行为人藏匿的毒品。要尽量一次性完成勘查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即开展搜查、检查,确实需要进 行复勘复查并由此发现毒品的,要特别注意毒品提取程序的规范性,防止程序违法导致新发现的毒品无法说明来源或者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通常存在较为典型的犯罪现场,不仅要提取毒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制毒物品(包括原料、配剂),还要提取制造或生产工具、容器、包装物等其他物证。
2.提取、扣押毒品的过程应当规范,防止混同。有的案件中存在不同种 类的毒品(如冰毒、“麻古”、氯胺酮、海洛因),有的案件中同一场所、车辆中查获的毒品可能系不同行为人所有,为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涉案毒品数量,提取、扣押这些毒品时不能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进行混合。《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规定了不少防止毒品混同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毒品进行分组。首先,对从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查获位置进行分组。“不同位置”是指相对分离的物理空间,包括同 一场所的不同位置,如同一住所的客厅、卧室、卫生间、储物间,同一卧室 的床头柜、床下抽屉、保险柜等。其次,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 毒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如 不同颜色的塑料袋,白色晶体、黄色粉末、红色药丸),根据毒品及包装物 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在场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按照不同批次进行分组;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如掺杂物)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该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2)对毒品进行编号。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保持一致,防止混淆;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在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种类多且分散藏匿的情况下,这项基础工作会很繁琐但十分重要。
(3)对毒品进行封装。毒品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 一般应当由两名 以上侦查人员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确因情况紧 急、现场环境复杂等客观情形无法在现场进行封装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
(4)对工作过程拍照、录像。《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提出,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装活动的主要过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状态和变动情况;照片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实践中,侦查人员提取、扣押、封装毒品时一般应当完整地进行拍照和录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一旦对毒品来源产生疑问,这些照片、视频就是证明毒品来源的重要证据。
3.毒品的称量要准确。毒品的称量看似专业性不强,但称量结果的准确程度直接关涉定罪量刑,因而是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如果非法持有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达 到数量大标准,就不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毒品提取、扣 押等程序规定》,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进行称量,现场情况复杂或者出于其他客观原因,也可以把毒品带回办案单位称量,这种情况下需要在现场封装毒品。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使用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限内的衡器进行称 量,并且注意衡器的精确度。如果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衡器进行称量,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提出合理异议的,应当重新称量。对毒品销毁、灭失 等情形导致无法重新称量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处理。
(2)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但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发生混合。如果涉案毒品是正规企业生产的麻精药品(包括被管制的复方制剂),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可以按照其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毒品数量,或者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3个包装进行称量后,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数量。
(3)对同一容器内的液态毒品或者固液混合状态毒品,应当采用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对其原始状态进行固定,再统一称量。必要时,可以对其原始状态加以固定后,再进行固液分离并分别称量。
(4)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的指认情况。
4.毒品的取样要科学。取样的目的是送交鉴定机构进行成分和含量鉴定,对于固体毒品成品,取样的方法对鉴定意见通常影响不大,但对于液体毒品和毒品半成品(包括液体、固液混合物),取样方法则可能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按照《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查获毒品现场或者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对毒品进行封装后送至鉴定机构取样。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独立最小包装的数量,再根据《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少于10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10个以上包装且少于100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10个包装;100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多份检材,应当逐一编号或命名,且检材的编号、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扣押清单保持一致。如果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可以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3个包装,再根据上述第24条规定的 取样方法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2)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不得随意销毁。以往,实践中对毒品在何时作出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侦查机关在判决确定前就将涉案毒品集中销毁,导致证据灭失,当需要对毒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称量时已不具备条件,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此,《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第29条专门规定,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在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