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形很常见,如被告人既是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又有坦白情节或者重大立功表 现。对这种量刑情节冲突的情形如何处理,相关司法文件提出了一些指导意 见。如《宽严相济意见》第28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 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 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 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2010年《自 首立功意见》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 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 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 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 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 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2021年《量刑指导意见》提 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 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从宽处罚,首先立足于被告人本次犯罪的严重程 度,然后比较从重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情节中的突出者(“逆向相减”法), 如果从重处罚情节突出,则仍然要体现从重处罚,如果从宽处罚情节突出, 则可以体现从宽处罚。例如,被告人徐某妙2003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5年刑罚执行完毕。2016年年底,徐 某妙在浙江省永嘉县一处田地种植罂粟。2017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 述地点查获该批罂粟,共计2243株。在附近务农的徐某妙在接受公安人员 排查性询问时主动交代罂粟系其种植。法院根据徐某妙犯罪的事实及具有累 犯、自首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又如, 被告人李某耀1992年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06年10月释 放,2009—2010年间伙同他人先后4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4577克(最 后一次贩卖、运输海洛因1737克被查获)。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前三次犯罪事 实,但鉴于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且前罪很 严重,被判处并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