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6 21:17:37 0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也是《刑法》第347条规 定的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情节。对这个情节如何认定,原 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论著提 出,情节严重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或是有预谋、有组织、社会影响恶 劣等严重情节。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考虑到该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体现罚当其罪,将“情节严重”规定为 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他严 重情节”主要是指严重程度与所列举情形相当的其他情节,如造成执法人员 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涉及如下具体问题:(1)这种情形下的“情节严重” 没有毒品数量要求。即使涉案毒品数量不大,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也属于“情节严重”。(2)对故意杀害 执法人员或者故意伤害执法人员造成重伤的情形,可以被涵括进来认定为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无须另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这主要是考虑该情节对应的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罪质 很重,能够涵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犯罪。例如,2011年被 告人易某元运输毒品(冰毒98.04克、麻古2.59克)时遇到检查,加速撞杆 冲出收费站,造成1名民警重伤。公诉机关指控易某元犯运输毒品罪和故意伤 害罪,一审法院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 审法院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就是认为造成重伤后果属于“以暴力抗拒检查、拘 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范畴。①又如,2017年被告人冯某国等三人携带毒品 驾乘摩托车由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保山市,途中遇设卡检查,冯某 国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路边处查获海洛因 1777克。冯某国见罪行败露,持刀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 重伤二级。冯某国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曾因犯拐 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实施犯罪,系累犯,被判处并核准死刑。(3)对于暴力抗拒造成执法人员一人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为这种情形与该情节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不相适应,会导致适用范围不当扩 大。对此情形应以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并罚。

另外,还有如下问题值得重视:

1.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外的其他毒品犯罪过  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能适用法定刑升格的  规定,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同《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对走私过  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的做法一致。该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过,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此后对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过程中暴力袭击执法警察的, 一般应当以相关毒品犯罪和袭警罪并罚。 如果袭警造成执法民警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其他 更严重犯罪,则以相关毒品犯罪和其他更严重的犯罪并罚。①如果行为人采 取的是威胁方法(指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而不是暴力方法,则仍以相关毒品 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2.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 捕情节严重与武装掩护的区别。使用枪支、爆炸物显然是一种暴力抗拒查缉 行为,由此使二者出现竞合。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携带枪支 以备抗拒查缉,但未实际使用,或者实施了开枪射击行为,则都应认定为 “武装掩护”而不是“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 的特殊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驾车冲撞、持刀捅刺、殴打等其 他暴力手段抗拒查缉,且携带了枪支、爆炸物,不论是否实际使用,在前者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条件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同时具有武装 掩护和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两种升格法定刑的情节,并在 量刑时体现比只有一种情节时更大的处罚幅度。如果暴力抗拒查缉行为不属 于“情节严重”,但符合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认定条件,则在 认定行为人具有“武装掩护”情节的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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