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是从审判工作的角度来分析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 人到案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甚至服刑期间, 均可能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方式获得立功表现。有的立功线索能在较短 时间查证清楚,不大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但有一些立功线索的查证,受制 于主客观原因,需要很长周期。实践中有的被告人(特别是死刑案件被告 人),为拖延判决生效时间或出于获得从宽处罚的侥幸心理,对其先前提供 的立功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后,挤牙膏式地重复提供同一线索,或者不断提供 一些不足以影响对其量刑的立功线索。如果都要等待这些查证结果,则会造 成案件审理工作无限期拖延。
为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防止有的被告人 故意拖延判决时间,2010年《自首立功意见》明确提出:“侦查机关出具材 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 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值得注意的是,不再等待立功线索的查证结果,在不同审判阶段会产生 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如果一审阶段不再等待立功线索的查证结果,案件 上诉后,二审期间查证属实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不过,一审期间没有等待立功线索的查证结果,但量刑时已经适当 考虑的,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后,认为没有进一步从宽的余地,则不必改判。其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生效的案件,如果审理法院不再等待立功线索的查 证结果,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笔者初步认为, 一般可以移送刑罚执 行机关作为减刑的依据,如果立功情节对量刑影响大,通过减刑无法体现对 原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案件进行改判。其三,如 果是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再等待立功线索的查证结果,报送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立功情节影响死刑适用的,原则上 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例如,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 胺约3000克,且在共同犯罪中系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但薛某某到案 后检举大量他人犯罪的线索,有的线索系在侦查或者审判阶段检举, 一、二 审法院均未查实,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新检举的线索,也历经 半年多而没有查证结果。鉴于其中部分线索涉及严重犯罪,如立功表现查证 属实,很可能影响对薛某某的量刑,故对该案以涉及立功情节的事实不清为 由,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