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重大立功?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1 20:33:26 0

《自首立功解释》第7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 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 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 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 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于如何判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2009年《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提出,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 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 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 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 大立功。2010年《自首立功意见》也规定,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 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 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 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上述规定能解决多数案件中的重大立功认定问题,实践中大多数案件认 定重大立功都是以被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为标准。但从实践情况看,仍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探讨。

1.判断构成重大立功,是否应考虑立功行为的作用大小?按照《2008年 毒品纪要》<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等指导文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行为有实际作用的,才认定为立功。有的人习惯 性认为,协助抓捕等行为的作用大小主要是在是否构成立功的环节进行评价 的,而在认定重大立功环节则更多地看被揭发者、被抓获者能否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这样一来,能否获得重大立功,并不取决于揭发者或协助者自 身的努力与付出,而取决于被揭发者或被抓获者所判处的刑罚,这就很可能出 现立功行为的价值与获得的重大立功不匹配的情况。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出 现一种特殊现象:由于对被告人的协助抓捕等行为是否起到实际作用有争议, 而一旦认定构成立功就是重大立功,原则上要从宽处理,为体现对毒品等犯罪 的严惩,有更充分的理由对被告人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遂直接对被告人的协 助抓捕等行为认定为作用不大(或没有实际作用),不构成(重大)立功。

笔者认为,对重大立功的认定同样要考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等行为的  作用大小,而不能主要看被揭发者和被抓获者能否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由于实践情况的复杂性,协助抓捕等行为的作用大小有时难以准确判断,实   务中存在争议的情况经常出现,为防止“小揭发(或小协助)变为大立功” 的倒挂现象,很有必要在认定重大立功时充分考虑协助抓捕等行为的作用大小。协助抓捕等行为有“实际+重要”作用的,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如果  协助抓捕等行为只起  到一定作用而不是重要作用,即使被揭发者或者被抓获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立功而非重大立功,有的甚 至可以不认定为立功,而仅作为酌定情节考虑。由此,认定重大立功的刑罚 标准便融入了实质性判断要素,形成多种处理方式,这将为实践中处理很多 案件带来机动性和平衡性。

2.如何判断某一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 响?根据《自首立功解释》,被协助侦破的犯罪案件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全国 有较大影响也是认定重大立功的标准之一,但实践中以此理由认定重大立功 的案件(包括毒品犯罪)十分少见。这主要是因为, 一则,影响较大案件的 被告人通常也会被判处重刑特别是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被告人判刑情况认 定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即可,不必再考虑案件的影响程度。二则,相关司法解 释和指导文件均未就如何判断案件是否有较大影响作出解释,实践中这一判 断标准很难把握,故司法机关也不会轻易以案件有较大影响而认定检举者或 协助者构成重大立功。尤其是,随着社会进入网络信息时代,自媒体高度发 达,某一案件是否有较大影响被掺入了很多人为因素。 一些特点本不突出的 常规案件也会因某种动机被刻意炒作成影响性案件,这就增加了对案件是否 有较大影响的认定难度。在此形势下,近年来受社会公众尤其是网络舆论关 注的案件(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比平面媒体时代已大为增多。

笔者认为,《自首立功解释》在认定重大立功方面所说的被协助侦破案件 有“较大影响”,主要不是指案件的公众知晓度和关注度,而更多是指案件的 处理对某种现实的利益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影响。例如,检举揭发、协助侦破 的案件促进了某个领域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某项经济政策、行业 规则的调整,促进完善了某项法律政策或者司法制度,或者对众多被害人的 利益及时“止损”、避免了“暴雷”问题等。也就是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往往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的人身、 财产等现实利益。这种案件可能是新类型案件,也可能是常规案件,可能引 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也可能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而被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限制报道。因此,不能仅从媒体报道、网络关 注的程度、范围(包括点击量、阅读量)等角度来认定被协助侦破的案件是 否有较大社会影响。尤其是被协助侦破的案件因类型新颖(如聚众淫乱)、涉 案人员身份特殊(如演艺明星、网络红人)或者案件内容能迎合部分人的猎 奇心理(如容留吸毒、“隔空”猥亵)而引起关注的, 一般不能认定为案件 有较大影响。同时,被协助侦破的案件即使未被媒体报道或者未引起社会关 注,但依据前述标准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也可以认定相 关行为人构成重大立功。

3.检举揭发“多人多起”犯罪或者协助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是否 构成重大立功?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例如,行为人到案后检举揭发  多名涉毒人员贩卖毒品,或者以购买毒品为名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多名贩毒人员。但对此类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的很少见,主要是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和指  导文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自首立功解释》为这种情形认定为重大  立功预留了空间,第7条第2款在规定刑罚标准和影响标准时采取了“一般  是指……等情形”的表述,这是一种开放性表达方式,意味着对重大立功的  认定原则上采取刑罚标准和影响标准,但不排除其他情形也构成重大立功。 如果被告人检举揭发“多人多起”犯罪或者协助抓获人数较多,不认定为重 大立功就无法实现评价和处罚合理性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例如,被告人协助破获了涉案人数众多的贩毒网络,即使对方没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也可视情认定为重大立功。当然,检举揭发“多人多起”犯罪或者协助 抓获多人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如果检举揭发的都是较轻犯罪或者协助抓获的 都是较轻犯罪人员,没有特殊因素的, 一般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也就是说, 对此类情况可以适当“开口子”认定为重大立功,但又要严格认定标准,防止 认定的随意性。在具体判断时,既要考虑被检举揭发者和被协助抓获者罪行的 严重程度,也要考虑立功行为的价值大小,并注意案件处理的协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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