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把握立功情节的从宽处罚幅度?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1 20:39:41 0

    《2008年毒品纪要》《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宽严 相济意见》《自首立功意见》等指导文件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2023年毒  品纪要》以《2008年毒品纪要》的规定为基础,基本重申了相关指导意见。 总结这些指导意见,结合实践情况,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立功的从宽处罚问 题,可以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是否从宽处罚的总原则。《2008年毒品纪要》和《2023年毒品纪要》 都提出,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作为判断立功是否从宽处罚的基本原则,能  够“抵罪”的,予以从宽处罚,不足以“抵罪”的,则不予从宽处罚。这实际上是被告人自身罪行严重程度与立功价值大小之间的“博弈”。《宽严相  济意见》第18条提出,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 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  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自首立功意见》进一步提出,对具  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的事  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所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 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重申了这一规定。由于立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实践中对具有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情节的被告人大多体现了从宽处罚。

2.从宽处罚的幅度。《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立 功意见》提出,具有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 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一 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在把握 立功情节从宽幅度方面,还值得注意的是:(1)对重大立功情节,不适合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基于逻辑解释可以自然得出的结 论。(2)《自首立功意见》提出,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 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这主要是因为,自首是犯罪分子 使自己承担刑事责任,通常能体现认罪悔罪态度;而立功是让他人受到刑事 追究,是一种功利性较强的做法。(3)《刑诉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犯罪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 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不排除偶可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但因从宽幅度极大(不追究 刑事责任),标准上肯定需要从严把握,具体如何适用有待司法实践检验。

3.不予从宽处罚的情形。立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通常应当体现从宽处罚,但并不必然如此。《自首立功意见》提出,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犯罪 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 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客观 地说,立功本是功利性很强的“投机取巧”行为,行为人立功就是为自己争 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故判断其是否“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 备立功”,实际上很困难,实践中也很难见到以这种理由对立功情节不予从 宽处罚的案件。对立功情节不予从宽处罚,主要是因为“功不足以抵罪”。此 类情况在毒品死刑案件中较为常见,如果认定被告人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 重,功不足以抵罪,则不能从宽处罚。在非死刑案件中,有时也难以体现 从宽处罚。例如,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系前科累累的累犯或者毒品再犯,且 从重处罚情节更为突出的;行为人贩卖毒品数量尚未达到当地判处无期徒刑 的标准,有立功情节,但减轻处罚会导致从宽幅度过大,而从轻处罚仍应判 处15年徒刑,此时则体现不出从宽处罚。

4.量刑平衡问题。毒品犯罪有显著的链条特征,且共同犯罪很常见,首 要分子、主犯往往掌握从犯、“马仔”的情况,很容易通过协助抓获从犯、“马 仔”获得立功表现。相反,从犯、“马仔”很少掌握首要分子、主犯的情况, 很难通过协助抓获他们获得立功。如果不加区别,则首要分子、主犯很容易  通过立功逃避法律的严惩。《2008年毒品纪要》专门就立功从宽与量刑平衡 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主犯从严、从犯从宽、量刑平衡”。此  后,该项指导意见被扩展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宽严相济意见》和《自首立 功意见》都对此作了规定。《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重申了这些规定,但文  字表述作了一定调整。根据这些指导意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注意毒  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其一,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罪  责相对较大的主犯立功的,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 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 其他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从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功不  足以抵罪的,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其 他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对于从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首要分子、罪责  相对较大的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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