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对间接“立功”的,如何处理?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1 20:25:40 0

间接“立功”是相对于常态(直接)立功而言的,可以从多个角度 进行理解,在这里是指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分子  后,因该人到案后的供述或者协助行为,在打击犯罪方面产生更大效果的情  形。间接“立功”有多种类型:(1)轻罪→重罪型。行为人检举他人犯轻罪  (如零包贩毒),但他人到案后供认自己实施了更为严重的毒品犯罪(如贩卖 大宗贩毒,参与制造毒品)。(2)单罪→多罪型。行为人检举他人犯某一种罪  行(如贩卖毒品),但他人到案后供认自己实施了多种毒品犯罪(如走私、贩  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3)人数拓展型。行为人检举1人实施毒品犯罪或  者协助抓获1人,但抓获该人时一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该人到  案后又检举其他1人或2人以上(包括同案犯)实施毒品犯罪或其他犯罪。 (4)无罪+有罪型。行为人检举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此人的罪行因证据不足 未被认定,但此人到案后检举其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经查证属实。

可见,间接“立功”通常超出行为人的认知范围,所产生的扩大打击犯  罪效果多是行为人事先未预料到的。在后续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大立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 间接“立功”行为人的检举故意是概括性的,扩大的打击犯罪效果并不违背  其主观意志,且其检举、协助行为同后续扩大效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可  以认定为重大立功。笔者认为,立功的认定同样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不能因检举或协助行为同后续案件之间存在客观关联就将一般立功升格认定  为重大立功;扩大的打击效果虽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但显然超出其认 知和预期,是其始料未及的“额外收获”,如果认定为重大立功,将导致司法  评价同行为人的协助行为之间不成正比(“奖励超出贡献”),故原则上不能直 接将扩大效果认定为行为人构成重大立功(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可以认定)。 同时,也应承认,扩大的效果与行为人的检举或协助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关  联,故可以把扩大的效果作为行为人立功情节之外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客 观奖励条件”)考虑,对行为人通常按照“一般立功+扩大效应”情形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不过,对于前述第4种情形,因行为人直接检举的人 不构成犯罪,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但后者又检举揚发他人犯罪经益证 属实,仍可作为酌定情节对行为人适当从宽处理。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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