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列举了2种立功情形: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 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自首立功解释》第5条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3种立功 情形:阻止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 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在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立功方式是协 助抓捕同案犯和其他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意见》和《2023年毒品纪要》等 文件对“协助抓捕”的具体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指导意见,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有下列问题值得注意。
1.判断某一协助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主要是看该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 疑人是否起到实际作用。《2008年毒品纪要》曾提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 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2009年《职务犯罪自 首立功意见》也提出,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才能认定为立功。据此,应以是否起到实际作用作为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判断标准,对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的不能 认定为立功。客观地看,行为人到案后提供同案犯(包括共同犯罪人、上下 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体貌特征,以及其在犯罪前、犯罪中掌 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信息,对抓捕同案犯也有协助作 用,有的甚至能据此直接抓获同案犯。但根据《自首立功意见》和《2023年 毒品纪要》,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上述信息属于如实供述范围,司法机关据 此抓获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只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出如实供述的 范围,且对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实际作用的,才可以认定为立功。
2.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几种具体情形。根 据《自首立功意见》和《2023年毒品纪要》,下列5种协助情形构成立功:(1)按照司法机关的 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即时通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当场或者即时视频通信方式 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 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5)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即时通信等方式 稳控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抓获该人员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的。
例如,被告人陈某嵘从赵某文手中购买709克海洛因后被抓获(陈某嵘 的贩毒总数量为909克)。公安机关为防止赵某文发觉陈某嵘被抓获而逃匿, 先后两次安排陈某嵘给赵某文打电话“报平安”,并提出再购买1000克海洛 因,以此稳住赵某文,后公安机关顺利抓获了赵某文。对此,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某嵘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赵某文归 案前公安机关虽然对其采取了电话监控措施,但这种监控措施力度有限,不 足以防止其脱离监控而逃匿,一旦其察觉或怀疑陈某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 完全可能逃匿、增加抓捕难度。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公安机关才在陈某嵘归 案后让其给赵某文打电话“报平安”,并提出再购买毒品。客观上,陈某嵘的 行为对于稳住赵某文,防止其逃匿及对公安机关顺利实施抓捕均起到了积极 作用,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赵某文因所犯罪行被 判处死刑,故陈某嵘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对陈某嵘依法改判死缓。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5种协助情形中,第4种情形来自《自首立功意 见》的规定,其中所说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包括共同犯罪人和上下 家。《2008年毒品纪要》曾规定,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 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 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该规定与第4种情形之间存在冲突,不能再直 接适用。第5种情形是《2023年毒品纪要》在《2008年毒品纪要》相关规定 的基础上修改而来。《2008年毒品纪要》曾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 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的,应当 认定为立功。与该规定相比,第5种情形增加了即时通信方式,且强调该稳 控行为要对抓捕工作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应当说在表述上更为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