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大量毒品的,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01 20:11:51 0

这种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行为人到案后,揭发其上家或者“老 板”的贩毒行为,但后者拒不认罪,公安机关也未从后者的住处查获毒品,案件陷入“瓶颈”,此时行为人提供了后者可能藏匿毒品的隐蔽地址(如承租 房、亲友住房等),公安机关据此展开排查,找到了上家或者“老板”藏匿的 大量毒品。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藏于某隐蔽处 (如边境山区一山洞里或者某废弃厂房)的大量毒品,但不能查明这些毒品的 所有者。

对于前一种情形,由于查获的毒品存在明确的所有者,行为人的检举使 得上家或者“老板”贩卖毒品的证据得到强化,并且,查获的毒品不属于对 向犯或者共同犯罪的范围,故可以认定为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构成立功。但是,如果行为人并不是“老板”的“马仔”,而是共同犯罪中的 主犯,查获的毒品是共同犯罪之物,则其供述毒品藏匿地点的行为不构成立 功,而是如实供述的一部分。

对于后一种情形,由于无法查明毒品的所有者,不符合揭发犯罪型、提 供线索型和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条件。根据《自首立功解释》,行为人到案后具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国家、 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这些“其他突出表 现”“其他重大贡献”通常包括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制止同监室犯人自杀, 制止在押犯脱逃,在自然灾害中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等。行为人提供线索使公 安机关得以查获大量毒品,防止了这些毒品流入社会,可认定为有“其他突 出表现”或者“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表现。《2023年毒品纪要》经总结实 践经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投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案外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定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例如,被告人魏某强伙同他人走私、运输冰毒2700余克被查获,其到  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在中缅边境一山洞内查获了9643克冰毒。据魏某强供述, 该批毒品系一姓杨的男子告诉他的,并准备雇用其运输到云南保山,但其没  有答应。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魏某强与这批毒品的关系,以及是否  准备对这批毒品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他有效防止  了这批毒品继续流入社会,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鉴于该批毒品数量  巨大,相关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抓获,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可以认定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属于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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