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上家或下家的情况未必都很熟悉,有的只 知道绰号和电话号码,通过中间人购买的,甚至连电话号码也不知道。有的即便同上下家较为熟悉,但受认知、表达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所描述的上 下家的体貌特征未必准确,甚至偏差很大。故犯罪嫌疑人交代上下家的基 本情况后,仍很可能不足以让公安机关确定上下家的具体身份,此时常箭要 辨认上下家的照片(包括视频截图)。对于辨认出上下家照片的情形是否认 定为立功、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有的认为是超出如实供述之外的重 要协助行为,构成立功;有的则认为是以辨认图像方式对供述的内容进行确 认,属于如实供述的一部分,不构成立功。
《2008年毒品纪要》和《自首立功意见》都提出,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 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2023 年毒品纪要》结合近年来实践情况提出,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经现场或即 时视频通讯方式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公安机关据此抓 获该人员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显然,“当场”指认、辨认不包括辨认照片, 但经“即时视频通讯”方式指认、辨认既可能是动态的,也可能是视频截图。 而视频截图实际上就是照片。因此,《2023年毒品纪要》的此项规定包含了 辨认照片构成立功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辨认上家或者下家的照片是否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不 能一概而论。一方面,行为人辨认上家或下家的照片是对其所交代的上下家 的体貌特征进行确认的行为,故可以认为是如实供述上下家基本情况的一部 分,不宜单纯以辨认出照片为由认定为立功。特别是有的案件中上家或下家 到案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旦以辨认出照片为由认定为重大立功, 行为人由此得到的宽大处理与其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很可能造成案件处理 的不平衡。另一方面,辨认照片(包括户籍材料照片、因曾经违法犯罪所留 照片、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截图等)与现场辨认本质上都属于协助公安机关确 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大,且是否能进行现场指认并非行为人能自主决定的事项,而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辨认照片对确定 上下家身份所起作用很大的情况下,认定为立功亦有其正当性。因此,对行 为人供述上下家的体貌特征后辨认照片的,宜区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立 功,不宜一律认定构成或者不构成立功。
1.不宜认定立功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交代的上下家身份情况具体详实 (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银行账户、住址、体貌特征等),公安机关据此 能够确定具体人员的,对辨认照片行为不宜认定立功。因为这种情形下即使 行为人不辨认照片,公安机关也不会对上下家的身份发生混淆、错误,行为 人辨认照片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这种情形属于前文所说的溢出型如实供 述,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2.可以认定立功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上家或者下家的情况并不熟悉,所供述的信息较为笼统甚至虚实混杂(如只知道绰号或者相同姓名人员较多, 手机号码非实名制,不能提供银行账户,住址不详细或者不真实等),公安 机关据此不能确定具体人员身份的,此时辨认出照片所起的作用就很大。当 公安机关按照行为人提供的信息,想方设法找到此人的照片(包括视频截 图)后,行为人经辨认确定其身份的,可以对该辨认照片的行为认定为立功。 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辨认不出照片或者故意不配合,都无法确定上 下家的身份,也就无法抓捕被揭发者。例如,陈某到案后交代上家的绰号叫 “肥仔”,并提供其曾因吸毒与“肥仔”一起被关押的线索,公安机关经查询 档案,找到“肥仔”(孙某)的照片,经陈某辨认,确认孙某就是“肥仔”, 后公安人员将孙某抓获。该案中,陈某对上家了解不多,不知其真实姓名, 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具体的人,但陈某提供了其曾因吸毒与上家一起关押的重 要信息,由此找到上家的照片,经陈某辨认后得以确定上家的具体身份,故对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3.辨认照片与其他行为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除辨认照片之 外,还实施了其他协助抓捕行为,综合评价这些协助行为对抓捕上下家起到 实质性协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并 非单纯因辨认上家或下家的照片而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例如,被告人李某到 案后交代了上家“宾哥”的手机号码及体貌特征,并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给 “宾哥”打电话报平安。同时,公安人员赶赴异地展开抓捕,经技侦等工作 确定“宾歌”的真实姓名为刘某,后让李某辨认照片,确定刘某就是其上家。 公安人员在异地将刘某抓获归案。对这种情况,李某并非只辨认了上家的照 片,还有打电话“报平安”等稳控行为,是综合评价李某的行为后认定其构 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