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为争取立功,根据自己曾经听闻的 信息进行检举揭发。例如,听说张某是吸毒人员,最近出手阔绰,应该是贩 卖毒品所得;听说黄某经济条件不好,经常赌博、盗窃;听说公务人员江某 经常“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等等。此类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形缺少具 体内容,在司法工作中通常称为“抽象立功”。揭发他人犯罪应当以具体事实 为前提,如果抽象地进行检举、揭发,即便侦查机关经过侦查,确认某人确 有犯罪行为,也不能认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的结果,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对此问题,2009年《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参照价 值: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或者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 不具有关联性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当然,如果行为人提供的信息或者线索具体、明确,公安机关据此成功 破获相关案件的,则可以认定为立功。如贩毒人员甲到案后检举“毒友”张 某曾在本月初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5克冰毒,或者声称最近该市某小区发生 的多起入室盗窃案都是吸毒人员黄某所为,等等。可见,工作中需要注意区分 “抽象立功”与提供线索型立功,对于符合后者认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