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数量与折算 ——

毒品含量与纯度是何关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应进行纯度折算?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3-05 18:00:55 0

      毒品的含量与纯度含义相近,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所作的描述。某一种毒品中所含被管制麻精药品成分的含量高,说明该毒品的纯度高,反之,所含被管制药品成分的含量低,说明该毒品的纯度低。对单一成分的毒品(如海洛因、冰毒)而言,衡量其品质多使用“纯度”一词,而对含有两种成分以上的混合型毒品,认定其毒品属性则多使用“含量”一词。  另外,毒品“纯度”是法律用语,《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使用了“纯度” 一词,而司法文件中多使用“含量”一词,办理案件中对涉案毒品所作的通   常是成分鉴定和含量鉴定。从毒品交易链条看,越是接近源头,毒品的含量   (纯度)就越高,越是接近终端消费环节,毒品的含量(纯度)就越低。据  悉,通常情况下海洛因的纯度为5%~60%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纯度  为50%~99%左右,氯胺酮的纯度为60%~99%左右,“麻古”中甲基苯丙胺   的含量为5%~30%左右(咖啡因的含量为70%左右)。

      应当说,毒品的含量(纯度)过低,对毒品的性质认定可能产生影响。 例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对毒品大量掺杂掺假,含量仅为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以至于失去毒品的应有功效。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可能已沦为假毒品,即使不认定为假毒品,其对人体的危害也显著低于正常含量的毒品。故《2015年毒品纪要》提出,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另外,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有些查获的液体数量很大但毒品含量极低、实际上是废液废料而不是毒品成品或者半成品, 一旦认定为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折算”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常见语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个是纯度折算,另一个是种类折算。种类折算也称为换算,就是把不同种类的毒品折算为海洛因或者冰毒,以便累计毒品数量,从而准确定罪量刑对这个问题,前文已作详细介绍。纯度折算,就是在同一种毒品之内把低纯度或者高纯度的毒品折算成某一最常见的数值,实践中主要是指将低纯度的毒品折算为高纯度的毒品。纯度折算的观念主要来自《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关于禁毒的决定和该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此后,虽然1997年《刑法》作出了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明文规定,但不少司法人员仍在执行对海洛因按照25%的纯度进行折算的做法,有的地方甚至对海洛因之外的其他毒品也按照25%的纯度进行折算,并将折算后的毒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可以肯定,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不应进行毒品纯度折算。《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可以说是对《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中上述纯度折算规定的直接否定。立法机关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无论是何种纯度的毒品,犯罪分子在主观状态上并无实质区别,对人体都会造成伤害;并且,不折算有助于及时高效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故司法实务中应当认真执行《刑法》的上述规定,不得突破。况且,行为人对查获的毒品的性状和数量是明知的,有的被告人就是直接掺杂掺假增加毒品数量的人,对此类毒品根据纯度折算等于人为改变涉案毒品的数量,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实际上并不相符,反而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2023年毒品纪要》在《2015年毒品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继续提出:“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逃避查缉等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情形外,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意即不能进行纯度折算。不过,《2023年毒品纪要》也重申:“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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