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如何认定毒品数量。一度是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2000年《毒品案件解释》通过括号标注的方式规定,对医用度冷丁和盐酸二氢埃托啡针剂及片剂,要按照其中所含该类药品成分的数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考虑到由正规企业生产的被管制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时,都应当采用这种认定方法,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第1条第2款作出明确、统一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药品中水分、淀粉、糖分、色素等成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有效药物成分(毒品成分)的含量较低,如根据药品的总重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势必同毒品成分的实际数量有明显差距,难以体现罚当其罪。(2)对于不同厂家生产或者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规格的同类药品,在总重量相同的情况下,其有效药物成分的含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药品的总重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会影响量刑平衡。(3)从药品生产、使用单位流入非法渠道的麻精药品,其有效药物成分的含量有严格标准,不涉及毒品的含量鉴定问题,不会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国家定点企业正规生产的流入非法渠道的麻精药品,“地下”非法生产的麻精药品以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等没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不在此列。同时,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含被管制麻精药品的单方制剂,也包括复方制剂。近几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合法生产的麻精药品复方制剂被滥用情况有增多之势,办理贩卖此类复方制剂等毒品犯罪案件也应当按照其中所含麻精药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