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数量与折算 ——

对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如何认定毒品数量?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3-05 17:47:04 0

      未查获毒品实物包括全案未查获毒品实物和部分事实中未查获毒品实物两种情形,尤以后者为常见。对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如何认定毒品数量,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的棘手问题。《2015年毒品纪要》曾就未查获实物的“麻古”等毒品片剂的数量认定问题作出规定,《2023年毒品纪要》则对此类问题提出了更为丰富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明确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对此,《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毒品犯罪,但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毒品数量。”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物证,查获了毒品实物显然有利于事实认定,故办理毒品案件多追求“人毒并获”。实践中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形很多,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毒品犯罪的基本事实能够认定,便会涉及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这就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类型和证据情况灵活处理。

      2.可以根据交易金额认定毒品数量的情形。《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有 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毒品交易金额和单价的,可以据此认定毒品数量。”这种情形通常是案件中存在较为完整、清晰的转账记录(包括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等),且能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是使用现金交易或者没有完整、清晰的转账记录,特别是在犯罪事实较多、毒品交易与转账记录不完全对应的情况下,则难以根据交易金额和单价认定毒品数量。故《2023年毒品纪要》同时提出:“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毒品具体数量的,可以在事实部分客观表述毒品交易的金额、次数或者制毒原料的数量等,表明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情节、危害。”

      3.制造毒品案件中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制造毒品案件中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尚未制出毒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就被查获,有的是已将制出的毒品成品全部售出,有的是查获了制出的部分成品或半成品。对此,《2023年毒品纪要》没有正向提出毒品数量认定规则,面是提出了警示性指导意见:“制造毒品的,不应单纯根据制毒原料制成毒品率估算毒品数量。”因为,制成毒品率受到制毒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即便制毒工具和原料、配剂齐全,制出的成品数量也会因人(案)而异,有的案件中甚至会因技术差丽导致制毒失败。对于已经制出部分成品的,可以根据制成毒品率推算查获的制毒原料可能制成的毒品数量,以之作为量刑的参考,但对于无法确定制成毒品率的,则不能进行这种推算。因此,《2023年毒品纪要》同时提出:“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毒品具体数量的,可以在事实部分客观表述毒品交易的金额、次数或者制毒原料的数量等,表明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情节、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采取化学合成方法制造毒品的 情形。对于采取物理方法制造毒品(如“麻古”),现场查获的制毒原料本身 就是毒品的(如冰毒、咖啡因),可以客观表述查获的毒品数量,量刑时可推 算查获的冰毒、咖啡因等毒品大致能制造出的毒品片剂数量。如果不涉及死 刑适用,可直接根据查获的冰毒数量和已制出的“麻古”数量量刑;如果 涉及死刑适用,则要考虑“麻古”量刑标准的特殊性,按照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

      4.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片剂的数量认定。实践中被告人对未查获实 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常供述涉案毒品的粒数(末端交易通 常按粒计价),但办理案件特别是定罪量刑时考虑的是涉案毒品的重量。对 于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片剂如何计算数量,《2008年毒品纪要》没有作 出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为此,《2015年毒品纪要》提出了指导意见, 《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延续了该规定。根据《2023年毒品纪要》,对于未查 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片剂,“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相关案 件中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一般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这是个便于司法操作的 办法。据了解,1粒“麻古”的重量一般为0.09克左右,10粒不到1克。但 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是为便于量刑而采用的一种特殊认定方法,未必很准确, 故《2023年毒品纪要》同时提出:“在裁判文书中,则只客观表述根据在案 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从实际工作看,必要时可以用括号注明据此计算出的 毒品约重,以便更加直观地从判决书中看到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对应关系。另 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涉案混合型毒品未被查获,主要根据上述方法计  算出毒品数量的情况下,决定适用死刑时应当格外慎重, 一般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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