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毒品通常是指完成制造工序后以液体形式存在并可直接以口服、注射等方式吸食、使用的毒品。液体毒品既有不法分子专门制造的,也有贩卖环节勾兑的,还有正规企业生产但被不法分子作为毒品滥用的含麻精药品成分的液体制剂。制造毒品过程中出现的液体状半成品和废液废料,不是这里所说的液体毒品。常见的液体毒品有“神仙水”、“开心水”、“犀牛液”海洛因针剂、杜冷丁针剂、可待因口服溶液等。近年来还出现了伪装成正规饮料形式的毒品,如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由于这些液体毒品多是不法分子专门配制的,可直接吸食,故一般应当将查获的液体数量都认定为毒品的数量,而不能将其中所含毒品成分折算后认定毒品数量。对其中毒品成分含量很低的,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在认定液体毒品的数量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如果是正规企业合法生产的麻精药品液体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认定为毒品的,根据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其中所含麻精药品成分的数量作为毒品的数量,而不能按照查获的全部液体数量认定。其二,实践中有的吸 食者购买某种固体毒品(如“摇头丸”、氯胺酮)或者液体毒品后,为便于吸食而将之投入到饮料中溶解、稀释,再供自己饮用或者无偿提供给他人饮用的,对这种简单加工行为不能定性为制造毒品,也不能将含有毒品成分的相关液体都认定为毒品数量,仍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原毒品数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2023年毒品纪要》也明确提出:“以自用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不认定为制造毒品。”但不能据此认为,以贩卖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就一定属于制造毒品,仍要看该行为是否改变了毒品成分和效用,是否足以评价为制造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