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数量与折算 ——

对混合型毒品,如何认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3-05 17:38:05 0

      混合型毒品是指将两种以上毒品成分混合加工形成的毒品。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毒品很多是混合型毒品,既有固态的也有液态的,如“摇头 丸”“麻古”“神仙水”“开心水”等。对这些毒品如何确定其性质或者种类,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有的主张计算出混合型毒品中所含各种毒品的成分以及各自所占比例,然后累加得出毒品数量。这种思路较为精确,但对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并且较为琐碎,实践中很难操作 。

      为规范此类毒品的性质和数量认定,《2008年毒品纪要》提出了按照其中所含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毒品性质的思路。具体而言,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作出成分鉴定,以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对于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毒性较大的毒品(首先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以该毒品成分确 定混合型毒品的性质所对应的法定刑较重,不会轻纵此类毒品犯罪,同时也较好操作。

      按照上述思路确定混合型毒品的性质和种类,其定罪量刑标准便迎刃而解。根据前文的介绍,对混合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对于《刑法》和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已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2)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或者冰毒的,可以参考(不是参照)国家禁毒办发布的前述5份药物依赖性折算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起草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或者冰毒的数量后适用刑罚。量刑时不唯折算标准论,而要考虑前述多种因素,保证量刑公正、合理。(3)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和依赖性折算表都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确定涉案毒品的致瘾癖性、毒害性、纯度等,综合考虑其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 。

      《2023年毒品纪要》在总体延续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制定的《毒品名称意见》的相关内容,提出:“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相关成分和含量鉴定,确定其所含不同毒品的成分及比例,并根据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成分的, 一般以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分别认定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的,可以根据混合型毒品中其他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含量较高的毒品成分认定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的成分、含量和全案毒品数量。”主要修改之处有两点,一是将作为定性基准的毒品成分,由《2008年毒品纪要》表述的“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改为“主要毒品成分”(即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含量较高的毒品成分);二是对含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情形,改为“一般”(而不是“应当”)以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分别认定毒品种类。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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