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数量与折算 ——

尚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的定罪量刑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3-05 17:21:46 0

    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类繁多,截至2023年10月,我国已列管了459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麻醉药品123种,精神药品162种,非药用类麻精药品174种),并整类列管了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那么,对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的其他毒品,如何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对此,《2008年毒品纪要》和《2015年毒品纪要》从不同角度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延续了这些规定。参照这些规定,并结合当前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可以采取如下解决方案。

      1.参考已经正式印发的药物依赖性折算表。截至2023年10月,这种正式印发的依赖性折算表共5份。(1)2016年6月24日国家禁毒办印发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禁毒办通〔2016〕38号)。这是针对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所附增补目录而制定的。该增补目录列管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12种苯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已由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作出规定,另外10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可以参照适用《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2)2017年10月20日国家禁毒办印发的《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禁毒办通〔2017〕52号)。该折算表对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尚未明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100种麻精药品明确了其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折算标准。(3)2019年1月16日国家禁毒办印发的《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禁毒办通〔2019〕6号)。该折算表对AMB-FUBINACA 、ADB-FUBINACA 、5F-ADB等3种合成大麻素的依赖性折算标准作了规定,它们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分别为1:5.5、1:2.5、1:14。(4)2021年11月12日国家禁毒办印发的《氟胺酮和7种  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禁毒办通〔2021〕4号)。该折算表对氟胺酮和ADB-4en-PINACA 等7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作了规定。(5)2023年9月25日国家禁毒办印发的《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禁毒办通〔2023】15号)。该折算表规定依托咪酯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1:0.4, 即1克海洛因相当于2.5克依托咪酯。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毒品纪要》和《2015年毒品纪要》都提出可以“参 照”或“按照”药物依赖性折算表规定的折算标准定罪量刑,而《2023年毒品纪要》考虑这些依赖性折算表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仅具有参考价值,故强调“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可以“参考已有折算标准”,并“综合考虑其毒害性、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纯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药物依赖性折算表设定的数量标准量刑会明显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不唯数量论。

      2.参考《非法药物折算表》。对于《刑法》、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和上述5份药物依赖性折算表都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适当参考原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正式文件),其中列举了156种麻精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之所以将该折算表单独对待,是因为该折算标准不是正式印发的文件,且制定时间较早,有的折算标准未必科学。工作中遇到此类案件仍需要征求相关科研机构和药学专家的意见,对于确实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折算标准,可以不再直接参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3.其他方式。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和药物依赖性折算表(包括2004年《非法药物折算表》)都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确定涉案毒品的致瘾癖性、毒害性、纯度等,综合考虑其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办案中对于没有明确折算标准的麻精药品, 一般宜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刑罚,不能轻易升格法定刑幅度。但是,如果涉案毒品与上述司法解释或者药物依赖性折算表有明确规定的毒品品种类似(成瘾性、危害性相当),参考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认定涉案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或者“数量大”标准并无不当的,也可以作出相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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