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数量与折算 ——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3-05 17:27:24 0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直接、重要的影响,《刑法》也多以毒品数量为基准设立罪刑关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347条,该罪没有入罪的毒品数量条件,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法定刑幅度上,该罪的四档法定刑主要以毒品数量为基准设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同时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要求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条件。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常见毒品犯罪类型,《刑法》对其规定了入罪条件,并主要以毒品数量为基准

      确定罪刑关系:(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一些毒品犯罪,如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数量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

      在司法实务中,历来强调毒品数量对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的作用,但同时要求辩证看待毒品数量。例如,《2008年毒品纪要》提出:“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2015年毒品纪要》在多个方面尤其是死刑适用问题上充分体现了以毒品数量为基础但综合考虑其他情节的量刑原则。《2023年毒品纪要》重申:“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不能仅因涉案毒品数量远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不加区分地判处一案多名被告人死刑,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

      对于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规 定,主要按照毒品数量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在缓刑适用方面,《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这与《2015年毒品纪要》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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