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大麻有关,但大麻是天然植物,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对各种具有类似天然大麻药理作用的人工合成物质的统称。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花瓣等植物表面吸食,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俗称“小树枝”“电子烟油”“娜塔莎”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成瘾性和戒断症状类似天然大麻,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长期吸食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以及精神错乱,同时也存在致癌风险。由于吸食合成大麻素能产生比天然大麻更为强烈的快感,这导致合成大麻素迅速蔓延,在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的物质种类最多、滥用也最为严重。我国已经出现合成大麻素滥用情况,其来源既有国内非法制造的,也有部分是从国外走私而来。
在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整类管制之前,我国已列管的具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53种,包括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所列管的5种,2015年9月印发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所附增补目录中列管的40种,2018年9月施行的《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中所列管的8种。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管制。由此,我国将所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包括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品种)都纳入管制。
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情形处理:
(1)对于已经发布了依赖性折算标准的,可以参考该标准定罪量刑。例如,国家禁毒办2016年6月印发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规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所附增补目录中列管的40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2019年1月印发的《3 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规定了2018年所列管的8种合成大麻素中的3种;2021年11月印发的《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规定了整类列管后新出现 的7种合成大麻素的折算标准。(2) 对于没有发布折算标准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可以根据鉴定所得出的毒性、依赖性等数据,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