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NPS)这一概念来自国际组织,是指没有被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所列管,但具有滥用潜力,可以引起公共健康风险的精神活性物质。这类精神活性物质至少具备下列特点:(1)化学结构可以人为地设计与合成,产生与管制毒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精神活性和药理作用,故又称为“策划药”。(2)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中没有被及时地纳入管制目录,故又有“合法兴奋剂”之称。(3)某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与已知、受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相似,属于其衍生物,故又被称为“毒品类似物”。(4)绝大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都是在实验室研究与合成得到的,故又有“实验室化合物”之 名。新精神活性物质之“新”,并非因为它们是最新合成的。事实上,大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早在19世纪70年代,甚至在更早的时间就已经被合成出来。“新”的含义是指这些精神活性物质新近被滥用、被关注。
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繁多。根据化学结构,联合国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9大类:(1)合成大麻素类;(2)合成卡西酮类;(3)苯乙胺类;(4)色胺类;(5)氨基茚满类;(6)哌嗪类;(7)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8)植物类; (9)其他类。根据药理作用可分为7大类:(1)阿片类;(2)合成大麻受体激动剂;(3)兴奋剂;(4)身心分离剂;(5)经典致幻剂;(6)镇静催眠剂;(7)药理效应未知类。
在危害性方面,与已列管的毒品相比较,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更强的精神药理作用,更高的滥用潜力和成瘾性,容易产生暴力倾向和攻击行为,诱发癫痫、躁动、妄想等急性精神障碍,是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生产工艺简单、交易方式隐蔽、违法成本较低等因素,其滥用在世界范围内呈蔓延之势。目前,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管控仍然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一方面,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换代速度快,当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管后,只要通过对其化学结构进行细微的修饰改变,很快就有新的替代品出现,且立法过程需要较长时间,使大量新精神活性物质得以逃脱国际禁毒公约和各国禁毒法律的监管。另一方面,当前对于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庭科学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检验鉴定所需的标准物质及检测方法均留有大量空白,而且对其依赖性和危害性的评估也缺乏量化和统一化的标准流程。以上因素都制约了各国政府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和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定。
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的关系,总体上看,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仅是新类型毒品、合成毒品,而且被认为是第三代毒品。但某一具体新精神活性物质能否被认定为毒品,关键在于是否被国家明确管制。一日被国内法所管制,它就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但仍可以从社会学意义上称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如果没有被国内法所管制,则不能认定为毒品。据统计,我国已对188种具体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管制。其中,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了14种,2015年印发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附表列管了116种,2017年先后两次专门发布文件列管了卡芬太尼等8种,2018年列管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2021年列管了氟胺酮 等18种,共计188种。由于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前绝大多数没有医疗用途, 故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般都应当认定为毒品犯罪 (确有证据证明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已发现具有并准备用于医疗用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