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胺酮俗称“K粉”,是苯环已哌啶(PCP)的衍生物,常见产品是氯胺酮盐酸盐。氯胺酮具有医疗用途,因其能选择地阻断痛觉传导,具有良好的镇痛效果,是临床上一种快速起效的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药(医疗上的常见形态是氯胺酮注射液),也是目前唯一仍在使用的苯环己哌啶类药物。作为毒品滥用的氯胺酮通常为白色细结晶体粉状,且为“地下”非法制造。 氯胺酮在21世纪初进入我国沿海地区并迅速传播,主要在娱乐场所被滥用,目前已成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大毒品。吸食氯胺酮的危害很大。除对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等造成伤害外, 还会明显损害人的记忆力和智力;同时,氯胺酮粉末可快速溶入酒精、饮料等液体中,能使人快速陷入意识迷糊状态,故又有“迷奸药”之称。氯胺酮还具有致幻作用,由此引发杀人、放火、驾车肇事、自伤自残等次生危害和治安问题 。
我国对氯胺酮的管制经历了一个不断趋严的过程。2001年6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氯胺酮原料药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但不包括氯胺酮制剂。2003年9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对氯胺酮制剂也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04年8月,相关部门将氯胺酮(包括可能存在 的盐及其制剂)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但相关国际禁毒公约对氯胺酮尚未管制,故联合国仍将其归类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也经历了一个调整的过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正式文件)规定,氯胺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0:1 ,即氯胺酮“数量大”的标准为500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制定《毒品犯罪意见》时,考虑到当时氯胺酮的滥用情况尚不严重,涉氯胺酮犯罪的社会危害亦不突出,故规定氯胺酮的“数量大”标准是1000克,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20: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2015年毒品纪要》时,涉氯胺酮犯罪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滥用人数不断增长,造成的现实危害也不断加大,故该纪要规定对氯胺酮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2016年制定的《毒品犯罪解释》进 一步明确,氯胺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10:1, 即500克以上属于“数量大"。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处力度很大,实践中出现了氯胺酮的替代品氟胺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6 ·26”禁毒宣传典型案例中的何启安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就是氟胺酮。氟胺酮(F-Ketamine) 的分子结构、毒性效果与氯胺酮很相似,没有医疗用途。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氟胺酮纳入管制。据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氟胺酮都是毒品犯罪。根据国家禁 毒办2021年发布的《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规定,氟胺酮与海洛因的依赖性折算比例为10 : 1 , 该比例可以作为办理涉氟胺酮刑事案件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