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毒品不是一个内涵明确的规范术语,而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针对新出现的毒品种类所作的类型化称谓,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的,故也可称为非传统毒品。新类型毒品这一称谓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不宜以《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规定作为认定某种毒品是否属于新类型毒品的依据。通常认为,大麻、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出现时间早、滥用历史长,属于传统毒品而冰毒(甲基苯丙胺晶体)、“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俗称“K 粉”)、“摇头丸”等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陆续出现的毒品,属于新类型毒品。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等近几年才出现的毒品,则更属于新类型毒品。总体上看,某一种毒品出现的时间越晚,越可以归类为新类型毒品。另外,根据毒品的流行时间,有将毒品分为一代、二代、三代之说。第一代毒品又称天然毒品、传统毒品,以鸦片、大麻、海洛因、可卡因为代表,流行于20世纪90年代之前;第二 代毒品又称新类型毒品、合成毒品,以冰毒、氯胺酮为代表,流行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第三代毒品指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氯胺酮、恰特草、合成大麻素、大部分芬太尼类物质等很多种类。
新类型毒品多为合成毒品,也有天然毒品(如恰特草一),其所含成分未必都新颖,利用传统毒品加工成样式新颖的毒品(如“麻古”),便可称为新类型毒品。在人体危害方面,新类型毒品的危害未必大于传统毒品,新类型毒品中有的毒品成分含量低,成瘾性和人体危害性相对小些。传统毒品的危害也未必都大于新类型毒品,需要根据毒品的种类进行具体判断,但海洛因、可卡因的人体危害性始终非常突出。从司法实务看,区分是否属于新类型毒品在刑事政策上有一定意义。根据《2015年毒品纪要》和《2023年毒品纪要》的相关规定,除“麻古”、氯胺酮之外,对于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毒品, 一般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作为例外,如果《刑法》、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文件对该新类型毒品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涉案毒品数量远远超出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大,且被告人罪责十分突出,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