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造毒品罪 ——

如何认定制造毒品案件中的废液废料?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13:38:05 0

如何认定废液废料是办理制造毒品案件中一个较为突出且认定难度 较大的问题。在此类案件中,通常除查获毒品成品外,现场往往还会查获大 量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固体液体混合物、块状物、膏状物、粉末状物等非 常态物质,对这些物质界定为半成品还是废液废料,对于认定毒品数量很重要。从实践情况看,废液废料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有可能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其二,因毒品成分含量极低,故不具备进一步提取、加工毒品的条件,即不能再从中提取出毒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三,物理形态上多为液体或者固液混合物。

《2023年毒品纪要》规定,废液、废料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制毒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残存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存放的容器和位置,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查获毒品疑似物性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专业机构意见”。该规定源自《2015年 毒品纪要》的相关规定。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1)《刑法》虽然 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这针对的是毒品成品,对废液废料则不能简单以其中含有毒品成分便都认定为毒品,否则就违反了事物的逻辑和生活常 理。(2)在废液废料的认定上,案件与案件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司法人员的认识也会存在差异,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一个含量数值,低于该数值的即可认定为废液废料。但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该数值标准,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需要深入总结司法经验,逐步形成不违背常理常 识,又有利于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共识。

例如,2008年6月,被告人常某购买制毒设备和麻黄素,在其租住处制 造毒品。同年11月,常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经共谋,由王某某出资,通过他人 分3次购得麻黄素10千克,交由常某制毒。同年12月24日,王某某因怀疑 常某偷吸毒品而将制毒设备搬至自己家中继续制毒。同月26日,公安人员在王某某家中将常、王二人抓获,从王某某家中、常某租住处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及毒品。经鉴定,从王某某家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体、固液混合物共计113.6千克,从常某租住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体、固液混合物共计8735克。其中,很多是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的非常态物质,如14号乳白色液体2750克,含量0.0052%;15号咖啡色液体5900克, 含量0.0045%;22号黄色液体2500克,含量0.0078%;28号乳白色液体和  米黄色晶体混合物26,000克,含量0.0071%;38号咖啡色液体和固体混合物  64,000克,含量0.0012%;43号紫黑色颗粒状物800克,含量0.236%,等等。 如果将这些物质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显然不符合事实,也有违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会造成量刑失当。这种情况下,区分哪些属于废液废料,对于准确认定被告人制造毒品的数量进而准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又如,在被告人万某某等人制造毒品案中,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将查扣在案的259.35千克甲基苯丙胺液体均认定为毒品数量。二审法院认为,实践中通常将含量低于0.2%的甲基苯丙胺液体认定为废液,故将其中含量等于或小于0.16%的25.3千克液体排除在外,认定被告人制造毒品234.05千克。 但是,以0.2%作为认定废液废料的标准尚未形成共识,其科学性也存在疑问。本案查扣的7处共计234.95千克的液体,检验出的甲基苯丙胺含量最高为1.46%,要进一步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晶体的可能性极小,制毒技师也称这部分液体是尚未处理的废液,故可以将含量低于1.46%的234.95千克液体全部认定为废液,仅认定含量高于25%的24.4千克甲基苯丙胺液体是半成品。这样认定,也使毒品半成品数量与被告人所购买的麻黄碱的数量能够基本对应,避免了认定的毒品半成品数量远远超过制毒原料的不合常理现象。

任建风律师
  • Jeffrey-ren@163.com
  • 18258106365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