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卡西酮是卡西酮类物质的一种,国外俗称丧尸药、浴盐, 一般为粉末状,其对人体的作用与苯丙胺类物质相似,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长期吸食会形成毒品依赖,过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脑部损伤,造成幻 觉、精神错乱、自残或者攻击他人。2005年我国将甲卡西酮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随后又陆续对数量可观的合成卡西酮类物质进行管制。根据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的规定,甲卡西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与甲基苯丙胺是4:1,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卡西酮200克以上为毒品“数量大 ” 。
甲卡西酮在我国不存在合法生产、经营,也没有医疗用途,其滥用范围不大,滥用群体有地域性特征,多被称为“长治筋”(在咖啡因中掺入甲卡西酮进行吸食)。实践中存在专门制造甲卡西酮进行贩卖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同时实施了贩卖行为的,则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
但据了解,在利用溴代苯丙酮制造麻黄碱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甲卡西酮, 这时出现的甲卡西酮只是制造麻黄碱的中间体,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物,故不能简单以查处现场检验出了甲卡西酮就将案件定性为制造毒品。麻 黄碱是制造冰毒的前体,本身不是毒品而是制毒物品,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 制造麻黄碱而不是甲卡西酮,则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生产 制毒物品罪。也就是说,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要结合全案证据,按照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认定,不能单看客观上检验出了甲卡西酮,也不能简单采纳行为 人提出的不是制造甲卡西酮的辩解。如果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配剂(特别是存在相应数量的拆分剂、还原剂),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现场情况符合制造麻黄碱的工艺和流程的,仍应认定为制造麻黄碱案件。
例如,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某松等人非法购买大量制毒物品后, 雇请多人非法生产麻黄碱762.4千克,案发时还查获了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 物质2054.4千克。对该行为如何定性,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度存在争议。胡某松等人供述他们的目的是生产麻黄碱出售。根据现场查获的制毒原料、配剂等情况,结合被告人供述的生产工艺流程,可以认定是生产麻黄碱。现场查获的大量含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属于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不能直接证明是为了制造毒品甲卡西酮。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胡某松等人出于制造麻黄碱出售牟利的目的,明知制造的麻黄碱系被国家管制的 制毒物品仍予以非法生产,构成制毒物品犯罪而不是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