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制毒品不是法定概念,而是司法实务中形成的专门性用语,与精 制毒品是对应关系。粗制毒品是指由于制毒技术不成熟而制造出来的品质不 高的毒品,因其已经完成了全部制毒工序,故属于毒品成品,只是由于制毒 技术不成熟而导致毒品品质不高。例如,制出的冰毒杂质较多,不够干燥, 颜色发黄,有异味,吸食口感差等。有的粗制毒品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工达到 更好的品质,有的则没有继续加工的余地,会影响交易价格甚至无法出售。 可见,粗制毒品不同于毒品半成品,后者没有完成全部制毒工序,毒品半成品经过继续加工、制造变为成品后,既可能是高品质的精制毒品,也可能是品质较差的粗制毒品。
《2008年毒品纪要》规定,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2023年毒品纪要》重申了这一规定。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即使是制造出粗制毒品的案件,也应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故原则上认定为犯罪既遂。不过,如果因为毒品品质很差而导致纯度很低甚至难以销售,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应降低,量刑时特别是涉及死刑适用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2023年毒品纪要》 提出,仅制出粗制毒品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慎重。如果因技术不成熟, 导致制毒失败,所制造的成品无法检测出毒品成分或者仅检测出微量毒品成分,则不属于粗制毒品,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