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造毒品罪 ——

制造“麻古”案件中,对现场查获的作为原料的冰毒、咖啡因等毒品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12:29:02 0

制造“麻古”案件有一定特殊性,作为制毒原料的冰毒、咖啡因 等本身就是毒品,在尚未完成制毒程序的案件中,对查获的作为制毒原料的  冰毒、咖啡因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可以认定为非法持 有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但这种意见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整个案件性 质属于制造毒品,冰毒、咖啡因虽然不是行为人直接制造的(通常是买来 的),但准备用于制造“麻古”,便是制造毒品行为的一部分。并且,如果将 这些本属于毒品的制毒原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会导致此类案件要认定 为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无法认 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情况下的“兜底”罪名,既然案件 性质已经明确属于制造毒品,就不应当再另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至于认定 为贩卖毒品罪,其理由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要充分一些。从逻辑上分 析,行为人购买冰毒、咖啡因等毒品制造“麻古”的目的通常是用于贩卖, 但其要贩卖的毒品并不是冰毒或者咖啡因,而是自行制造的“麻古”,既然 尚未制成“麻古”,则不宜将查获的冰毒、咖啡因等毒品直接认定为贩卖的对象。同时,也不能对其购买冰毒、咖啡因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 种情形下购买毒品是手段,制造毒品是目的,手段行为已经被目的行为所吸收 。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整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一罪,对查获的作为制 毒原料的冰毒、咖啡因等毒品可以客观表述查获的数量,量刑时要推算查获 的冰毒、咖啡因等毒品大致能制造出的“麻古”数量。如果不涉及死刑适用, 基本上可直接根据查获的冰毒、咖啡因的数量和已经制出的“麻古”数量量 刑;如果涉及死刑适用,就要考虑“麻古”的量刑标准与冰毒存在差别。根 据《2015年毒品纪要》和《2023年毒品纪要》的规定,“麻古”的死刑数量标准按照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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