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毒品半成品,是指尚未完成全部制毒工序但能够检测出毒品成分的毒品。利用制毒原料、配剂制造毒品(如冰毒、氯胺酮),往往有多个环 节,在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完成全部制毒工序可以形成毒品成品。半成品是形成成品前的中间产品,通常已经部分完成或者全部完成化学反应,能够检出毒品成分,有的甚至毒品含量较高。实践中,一些案件仅完成部分制毒工序即被侦破,此时就会查获毒品半成品以及原料、配剂等。例如,在夏某军等人制造毒品案中,当场查获氯胺酮成品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体1018千克以及各种制毒工具、化工原料;在唐某东等人制造毒品案中,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半成品) 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制毒工具;在吴某、吴某柱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就达1吨多,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
《2008年毒品纪要》规定,已经制造出毒品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严格说来,制造出毒品成品才能算制造毒品既遂,《2008年毒品纪要》的这种规定将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予以提前,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政策立场。
在数量认定上,《2015年毒品纪要》和《2023年毒品纪要》都规定,毒 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但是,毒品半成品 毕竟不同于毒品成品,特别是离成品还有多个环节的半成品,其数量不能等 同于成品的数量。量刑时,对于查获少部分成品、大部分半成品的案件,一 般可以适当从宽,对于完全没有查获成品而只有半成品的案件,可以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全部为半成品或 者大部分为半成品的,一般会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