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毒品,通常指与毒品存在一定关联但不能从中检出有效毒品 成分的物质,如制造毒品的废液废料,用于对高纯度毒品进行掺杂的辅料; 有时也指完全与毒品无关但可用来冒充毒品的物质,如面粉、食盐、冰糖 等。从主观心态看,行为人持有假毒品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故意持有假毒 品(“知假持假”),另一种是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误假为真”)。
实践中行为人持有假毒品(多为毒品关联物)总是出于某种目的,准确 认定持有假毒品的行为性质需要积极查证该假毒品的来源、去向,特别是查 明行为人意图实施的后续行为。具体而言:(1)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故 意持有假毒品,说明其是企图通过出售假毒品来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特 征,可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或者预备。(2)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 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意图(如辩称是出于好奇、吹嘘、 炫耀而持有废液废料或者掺杂用的辅料),则不构成犯罪,不宜按照犯罪未 遂处理。(3)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真毒品而持有,且正在为实施后续犯罪做准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后续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性。例如,对准备用 于贩卖或者已经联系贩卖的,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未遂;如果为 他人保管假毒品,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括共犯)的未 遂或者窝藏毒品罪的未遂;如果无法查明行为人误持假毒品的目的,可以考 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