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半成品的,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16 16:14:46 0

这种案件并不多见,但在某些制造毒品案件较多的地方确实存在。 因毒品半成品不能直接吸食,单纯持有半成品没有实际意义。从逻辑上分析,行为人持有毒品半成品的原因,或是自己制造后持有,或是买来准备继  续加工,或是准备倒卖牟利等,故定性上也要区别不同情形处理。具体而言: (1)对于行为人既持有毒品成品又有半成品,成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的,认  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问题。(2)如果行为人持有的都是半成品,应当优  先做好侦查取证工作查明半成品的来源和去向。其中,如果是行为人自行制  造毒品所形成的半成品或者是其买来准备继续加工的半成品,可以认定为制  造毒品罪;如果明知是他人制造的毒品而帮助保管,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的共犯;如果是明知他人面临司法机关的查处而替他人窝藏半成品,可以认  定为窝藏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买来准备倒卖,则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  如果其明知购买者准备继续加工成毒品成品,这种倒卖行为客观上为后续制  造毒品提供了帮助,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3)对于确实查不清毒品  半成品的来源和去向的(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结合  鉴定机构意见和在案证据,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的,可以认  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对非法持有毒品半成品的,是认定为犯罪既遂  还是未遂?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小争议。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毒品 通常是指成品而不是半成品,对于非法持有半成品的,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  品罪未遂处理。主要理由在于:(1)毒品半成品不能直接吸食,必须继续加  工变为成品之后才能向吸毒人员贩卖,与持有毒品成品的情形相比,持有半  成品对社会的现实危害尚不很紧迫,故在犯罪形态的认定上不宜等同视之。

(2)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为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形(特别是半成品含量很低时)依法量刑提供 较大余地,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之,如果认定为犯罪既遂,则 只能酌情从宽处罚,在很多情况下会造成量刑畸重,有失公允。(3)就制造 毒品而言,其既遂的时点本应是制造出毒品成品(包括粗制毒品),《2008年 毒品纪要》和《2023年毒品纪要》之所以规定制造出毒品半成品便可认定为 犯罪既遂,是出于严厉打击源头性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不宜简单套用于其 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况且,即使按照《2023年毒品纪要》的规定,对仅制造 出毒品半成品的案件在量刑时也应有所区别, 一般要给予从宽处罚。综合上  述分析,除制造毒品案件外,不仅对非法持有毒品半成品的案件,对走私、 贩卖、运输、窝藏毒品半成品等其他案件,原则上都可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但对其中极少数罪行很严重、情节很恶劣的案件,可以不体现从宽处罚。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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