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曾经持有毒品的,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16 16:01:38 0

所谓曾经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以往曾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而当时 未被发现的情形。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后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查获后主动 交代或者由他人检举揭发而发生。有意见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现时 犯,构成该罪仅针对行为人被查获时实际持有的毒品,其以往曾经持有的毒 品不应计算在内。

笔者倾向于认为,原则上不宜对行为人曾经持有毒品的行为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理由包括:(1)从法律依据看,《刑法》第347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可以累计计算,但 《刑法》并未规定对多次非法持有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也可以累计计算。 这说明立法上承认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特殊性。(2)从生活经验看,持有型犯罪通常是现时犯,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般针对当下现实持有的毒品,而不是针对过去曾经持有的毒品。但这种状况与证据问题直接相关,因为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曾经持有毒品的证据常常不充分,难以认定。(3)从刑事政策考虑,在我国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将行为人曾经持有的毒品进  行累计计算,那么,大量吸毒人员会因为曾经持有毒品的数量累计达到定罪  标准而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这等于变相将吸毒行为犯罪化,违反罪刑  法定原则。综合上述分析,对曾经持有毒品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处理此类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过,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工作中不能将经验事实等同于规范的完整含 义,司法者也不能将自己的有限认知等同于全部生活事实。非法持有虽然多  为现实持有,但不能认为仅限于现实持有,曾经持有在逻辑上并没有被排除  在“持有”的含义之外,否则,一些曾经大量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就很容易 逃避刑事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经购入大量毒品,相关证据显示  毒品被其贩卖的可能性很大(如明显超出一段时期内个人合理吸食量),但 又尚未达到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证明标准的,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处罚。例如,被告人吸食氯胺酮,本次购进500克氯胺酮被查获,其供述一 个月前还曾购进1000克氯胺酮(有运送毒品的人和上家证实),但因故灭失, 鉴于该1000克氯胺酮明显超出合理吸食量,被其贩卖的可能性极大,故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实践中已经有此类案例。当然,如果行为人曾经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少或者没有明显超出合理吸食量,则宜本着“事实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以防止变相用刑罚打击吸毒行为。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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